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按照上市

题目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 A、3%~10%
  • B、5%~20%
  • C、5%~30%
  • D、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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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A. 50%

B. 30%

C.35%

D.55%


正确答案:B
50.B【解析】证监会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第2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3题: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无论是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还是通过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除获得豁免外,均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或者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因此,无论是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还是通过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除获得豁免外,均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第4题:

以下属于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有(  )

A.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问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B.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C.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D.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答案:A,B
解析:
C,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D,属于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情形。

第5题: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 )区间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A.3%~10% B.5%~20% C.5%~30% D.10%~30%


正确答案:C
考点: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见教材第十一章第二节,P424。

第6题: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 )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A.30% B.40% C.50% D.60%


正确答案:A
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见教材第十一章第二节,P428。

第7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是( )。

A.收购人甲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15%拥有权益的股份

B.收购人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

C.收购人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持有A上市公司6%拥有权益的股份

D.收购人丁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己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8题:

在( )情况下,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A.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B.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

C.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但未超过30%

D.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但未超过30%


正确答案:AB
106. AB【解析】在下列情况下,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①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②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③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④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

第9题:

在收购上市公司时,以下哪些属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
Ⅰ.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Ⅱ.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Ⅲ.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Ⅳ.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Ⅴ.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A:Ⅰ、Ⅳ
B:Ⅰ、Ⅱ、Ⅲ
C:Ⅰ、Ⅱ、Ⅴ
D:Ⅱ、Ⅲ、Ⅳ
E:Ⅲ、Ⅳ、Ⅴ

答案:A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③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综上所述,A项符合题意。

第10题:

在收购上市公司时,以下哪些属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Ⅰ.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Ⅱ.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Ⅲ.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Ⅳ.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Ⅴ.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A、Ⅰ、Ⅱ、Ⅳ
B、Ⅰ、Ⅳ
C、Ⅰ、Ⅱ、Ⅳ、Ⅴ
D、Ⅰ、Ⅲ

答案:B
解析:
Ⅰ、Ⅳ两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61条的规定办理:①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②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③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63条第2款规定,Ⅱ、Ⅲ、Ⅴ三项属于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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