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对前代地方行政体制的调整主要在哪些方面?

题目

隋唐对前代地方行政体制的调整主要在哪些方面?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对发展中国家地方行政改革来讲,()是首要的或优先考虑

A.改善自身体制

B.调整同中央政府关系

C.调整同辖区民众关系

D.调整同上级政府关系


参考答案:A

第2题:

1928年国民党实行训政后,南京国民政府的地方行政体制与以往地方行政体制有所不同,普遍实行了( )

A.地方高度自治的行政体制

B.行省的行政体制

C.高度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

D.城乡分立的双轨制行政体制


正确答案:D

第3题:

依据地方政府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关系划分,地方行政制度可以分为( )

A、半代议制地方行政制度

B、非代议制地方行政制度

C、代议制地方行政制度

D、前代议制地方行政制度


答案:ABC

第4题:

隋唐对前代地方行政体制的调整主要在哪些方面?


参考答案:1、道及其他中央派出机构。地方行政层级由州郡县裁减为州(郡)县。另设道为监察区协调中央地方关系。唐中后期藩镇辖区亦称道。还有中央派往地方办理州府有关专项事物的官员。
2、州府领县制和县下基层官员。
3、特殊行政区的行政体制。设都护府、羁縻府州协调少数民族的关系,管理归附少数民族。南诏国在国王下设清平官主管军国大事。

第5题:

为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隋唐时期主要在哪些方面对前代制度进行调整?


参考答案:

(1)对地方行政层级进行调整。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州郡设置的失控而造成中央对地方管理难以应付的历史教训,隋唐之初将原地方管理中的州郡县三级体制变革为州县二级体制,随后又在州之上设置作为监察区的道,以加强中央对全国的行政管理。
(2)削弱地方政府的自主权。隋朝以前,地方长官有自辟属吏的权力,属吏与主官之间关系亲密,隋统一中国后,为强化中央集权,废除了地方官自辟属吏的制度,将官吏的任免权一律收归中央,这一举措强化了中央集权,地方的自主权则大为缩小。


第6题:

汉代调整地方行政权限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封国制与郡县制并行的地方行政体制。()


参考答案:错误。缩小郡辖区域是汉代调整地方行政权限的主要措施。

第7题:

隋唐之初将原地方管理中的州郡县三级体制变革为州(郡)县二级体制,随后又在州(郡)之上设置作为监察区的______,以加强中央对全国的行政管理( )

A.道

B.州

C.路

D.行省


正确答案:A

第8题:

隋唐对前代地方行政体制的主要调整措施。


参考答案:针对两汉以来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隋唐时期进行了以下调整。首先是对地方行政层级进行简化。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设置冗杂繁多情况,隋之初将原地方管理中的州、郡、县三级体制改为州(郡、县两级体制,以此简化行政层次,节省财政开支,提高行政效率,唐初,又在州之上设置作为监察区的道,以加强中央对全国的行政管理。其次是削弱地方的自主权。隋朝以前,西汉代以来,地方长官有自辟属吏的权力,属吏与主官之间关系亲密,其权势甚至超过中央直接委派的佐官,这种辟用制,使官员掌握用人权,很容易造成官吏勾结,形成地方势力。所以隋统一后,为强化中央集权,控制地方官员,废除了地方官自辟属吏的制度,将官吏的任免权一律收归中央。这一举措强化了中央集权,地方的自由权则大为缩小。第三,在地方采取军民分治,分散州级权力。唐初,州设刺史负责民政,只是在边远重镇设总管(后改名为都督)兼管军民要政。州之行政事务由六曹负责,六曹参军统称为判司,诸曹分工与中央六部对口。这样各判司既要对本州长官负责,又要对中央相应部门负责,州刺史的权力因此被削弱和分散。但安史之乱后,刺史多兼军职握有军权,再次重复东汉末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历史。

第9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对地方行政体制进行调整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参考答案:一、地方刑侦管理层次的调整。首先,州的数量大量增加。其次,郡的滥置。为稳定政权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对地方行政调整表现在:一是州上设官,二是强化县级行政管理。
二、军政一体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魏晋南北朝时期中高级地方政区的行政权已为武官所把持。在北方还有军镇完全军事管制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
三、特殊行政区的行政体制。有王国、乔置州郡县和左郡县。

第10题:

隋唐时期行政监督有了新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1)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隋代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谒者台和司隶台,御史台负责监察中央官员,谒者台官员则奏旨巡行郡县,司隶台则监察京畿郡县。唐代将隋代三台职掌合而为一设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其中台院掌纠弹百官,殿院掌朝仪纠察,察院职掌为分察和分巡。
(2)对监察官员任用的特殊程序。监察官员由皇帝亲自任命,或由御史台主官委派,完全不受吏部的支配,完全不受吏部的支配,以保证监察机构的活动不受行政机构的非法干预。
(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监察御史对六部、诸寺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政务情况实施监督,称分察。监察御史奉旨按道巡按州县,对各地州县事务实施监督,称分巡。这两项制度为后世所承袭和发展。
(4)参与司法审判。隋唐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组成,御史台负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工作,重大案件由三个部门长官共同处理。这一制度也为所世所承袭和发展。
(5)多种地方监察形式的并存。察院监察御史分巡州县是中央对地方实施行政监察的主要手段。此外,为更广泛地对地方官进行监督,唐太宗以后分全国为十道察区。总之,唐代行政监督在制度上取得很大成就,监察制度日趋完善,监察范围广泛,监察内容具体,监察方式增加,监察工作不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较前代有明显的发展。但封建监察机构的本质决定了监察官员只是皇帝驾驭大臣的工具,因此皇帝的素质和态度以及皇帝是否能真正控制政权是监察工作能否有效进行的前提。唐朝前期,监察系统作用较大;到安史之乱后,皇权衰落,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控制削弱,监察权也随之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