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户籍在北京,因工作需要长期派往西安,其住所应该视为()。

题目
单选题
某甲户籍在北京,因工作需要长期派往西安,其住所应该视为()。
A

北京

B

西安

C

北京或西安

D

北京和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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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公民甲的户籍在合肥,经常居住南京。依照法律规定,()

A.合肥与南京都是甲的住所

B.合肥与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合肥是甲的住所,南京视为甲的住所

D.合肥被视为甲的住所,南京是甲的住所


参考答案:D

第2题:

甲户籍在合肥,单位派其常驻深圳工作,3年后辞职到上海发展,并在上海买房居住1年半,现因患病在北京治疗15个月,其住所应当是:( )

A.合肥

B.深圳

C.上海

D.北京


正确答案:C
「考点」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解析」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3题:

公民甲户籍地为河南,到北京住医院治病已1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甲应以()为其住所。

A.河南

B.北京

C.河南和北京共同

D.某甲任意选择的住所地


参考答案:A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第4题:

公民张某户籍地为山东,到北京打工已1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以( )为其住所。


参考答案:B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第5题: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户籍地视为住所。(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

第6题:

公民甲的户籍在天津,经常居住在南京。依照法律规定()

A.天津与南京都是甲的住所

B.天津与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天津是甲的住所,南京视为甲的住所

D.天津视为甲的住所,南京是甲的住所


参考答案:C

第7题:

某甲户籍在北京,因工作需要长期派往西安,其住所应该视为()。

A.北京

B.西安

C.北京或西安

D.北京和西安


参考答案:B

第8题:

王某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因病到北京医治已经2年,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 )。

A.吉林为王某的住所

B.北京为王某的住所

C.吉林为王某的住所,北京视为王某的住所

D.北京为王某的住所,吉林视为王某的住所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住所的认定。《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疗的除外。”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9题:

公民甲户籍地在辽宁,去河北打工半年后,因工受伤,于是来北京住院治病一年多,应以( )为其住所。

A.北京

B.辽宁

C.河北

D.三地皆可


正确答案:B
86.B[解析]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故B选项正确。

第10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C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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