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2004年7月从某医学院专科毕业,郑某可以

题目
郑某于2004年7月从某医学院专科毕业,郑某可以

A.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2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B.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C.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1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D.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2年,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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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郑某向黄某借了3000元钱,约定20Q0年1月1日还款。因郑某届期未还,黄某于2001年1月3日向郑某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郑某于2001年1月9日收到这封信。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 )

A.从2001年1月3日中断

B.从2001年1月3口中止

C.从2001年1月9日中断

D.从2001年1月9日中止


正确答案:A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黄某向郑某写信催促还款的时间2001年1月3日,是黄某提出权利要求的时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郑某收到信的时间,未表示出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选项A适宜。

第2题:

郑某作为某单位参与投标的人员,郑某与招标人或其他竞标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若在采取合理措施无法消除利益冲突的影响,郑某可以不回避。(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

第3题:

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夏天因雷电起火,房屋被烧毁。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A、赵某

B、郑某

C、陈某与郑某

D、赵某与陈某


参考答案:A

第4题:

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幅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
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到达。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幅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行完毕后,经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问:(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广告不完全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3)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属于新要约。因为郑某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5)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而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没有效力,因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具有效力。
(7)魏某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于11月29日下午成立。
(9)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情形,郑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合同。
(10)郑某应返还价款。由于合同无效,郑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5题:

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

答案:A
解析:
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间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B选项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第6题:

李某从申某家偷出一块新手表,以不喜欢该式样为由,无偿送给了不知情的郑某。郑某系李某的女朋友。后来李某因另案被捕,交待了此事,申某得知,就责令郑某限期返还,依照法律,本案中()

A.郑某应当手表返还给申某,不必给郑某任何补偿

B.郑某不必将手表还给申某

C.郑某应将手表返还给申某,申某给郑某一定的补偿

D.郑某不必将手表还给申某,但必须给申某一定的补偿


答案:A

第7题:

郑某与万某原为恋人,后万某提出分手,而与袁某交往。郑某心有不甘。某晚,郑某来到袁某的果园中,持斧头杀死袁某与万某,杀人后郑某又拿走万某的钱包(钱包里有30000余元),逃往外省亲戚家。郑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绑架罪

答案:A,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题中郑某先因他故,实施了杀人行为,尔后又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因为先前的杀人行为与事后的取财行为关系,无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只能分别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和盗窃罪(窃取财物价值在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以上)。
杀人后又取财的行为,是在先后两种不同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的行为,所侵犯的是两种不同的客体,应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故本题选AB。

第8题:

郑某去世,卢某声称自己是郑某的养子,与郑某远在日本的亲生儿子发生遗产继承纠纷,为证明自己与郑某的养父子关系,卢某提供了以下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

A.卢某与郑某在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手续

B.邻居甲证明l5年前郑某领回卢某,并供养卢某读书

C.护士乙证明郑某生病的2年间,一直是由卢某在床前照料

D.中学教师丙证明卢某在该校读书期间的家长会一直由郑某出席


正确答案:A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证明待证的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题中只有A选项中的证据能够单独证明郑某与卢某的养父子关系,其他证据都不能单独证明该案件事实,因此,选项A正确。

第9题:

于某与郑某发生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对借款数额发生争议,于某委托汪某为一般代理人,庭审过程中,债权人郑某主张借款数额为 10万元,而债务人于某主张借款数额为8万元,郑某主张于某出示的借条签名为伪造,汪某表示承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可以视为于某对该事实的自认
B.经郑某同意,于某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
C.对于汪某的承认,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则郑某对该事实免除举证责任
D.如果于某能够证明该自认是受郑某胁迫或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则郑某仍应对该借条为伪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 解析】A。《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A选项于某未做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才可以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选。B选项于某经郑某同意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C选项对于汪某的承认,于某在场但未做否认表示的,视为于某自认,所以,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D选项能够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

第10题:

郭某委托郑某到甲公司购买某型号机器1台,双方约定报酬为1000元。郑某到甲公司处协商购买机器事宜,但因甲公司要价过高,尽管郑某再三努力,机器价格仍超过了郭某可以承受的限度,郑某只好无功而返。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郑某可以向郭某请求支付相应报酬
B.郭某可以以委托事务未能完成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C.郑某不可以向郭某请求支付相应报酬
D.郑某可以向郭某请求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但不可以要求支付报酬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委托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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