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某医学院专科毕业生,他可以

题目
李某为某医学院专科毕业生,他可以
A.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B.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C.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两年,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D.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一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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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为某医学院专科毕业生,他可以

A.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B.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C.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2年,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D.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1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1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正确答案:B
(答案:B)见《医师法》第十条。医学专科学历者只有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并工作满二年的,方可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这样就排除了A、D、E;参加助理医师考试应为试用期满一年即可。

第2题:

李某经营一个主营粤菜的个体餐馆,其雇佣的服务员孙某为客人齐某提供服务时,因与齐某曾有恩怨,故在见齐某已喝酒过量的情况下,将碱水当作白酒送到餐桌,致使齐某的喉咙被烧伤。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齐某可以李某与孙某为共同被告 B.齐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因为李某是餐馆的业主 C.齐某只能以孙某为被告,因为孙某具有故意 D.齐某可以李某为被告,李某承担责任后不得向孙某追偿


正确答案:A
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李某在承担责任后是可以向孙某追偿,所以D说法不正确。

第3题:

李某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当他被执法车辆撞伤后,赔偿请求人应该是()。

A李某父母

B李某配偶

C李某成年兄弟姐妹

D李某本人


参考答案:D

第4题:

王局长有一天评价李某说:“他这个人呀,能做些什么呢?不能像农民那样种粮食,不能像工人那样造产品,不能像战士那样保卫国家,也不能像商人那样赢利纳税。我对他失望极了。”
根据王局长对李某的评论,可以推出( )。

A.李某一事无成
B.李某什么都不会做
C.李某不劳而获
D.对李某还需要继续了解

答案:D
解析:
本题要求从评论性语言中进行推理。A、B项过于片面、绝对化,不能从王局长的话中推出李某“一事无成”、“什么都不会做”;C项与题干无关;王局长对李某的看法不佳,说明其“对李某还需要继续了解”。故选D。

第5题:

会计人员李某即将退休,单位通过严格考核录用了一名财会专业本科毕业生王某接替李某工作。 ( )


正确答案:×
【答案】 ×【解析l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题中,王某虽然是财会专业本科毕业生,但他不一定就取得r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6题:

李某经营个体商店亏损达数千元,于是决定停止营业。赵某遂将李某店铺租下,同时租用李某的营业执照,经营各种商品和饮料。后消费者王某在该店中购买到变质商品,为此发生纠纷,王某准备随时诉讼解决。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王某只能以赵某为被告起诉 B.王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起诉 C.王某可以以赵某为被告起诉,也可以以李某为被告起诉 D.王某可以以赵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据此可知,选项CD为正确答案。

第7题:

李某去世前,与他的邻居聂某有一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聂某照顾他直到他去世,作为报酬,李某去世后,其房屋即归聂某所有。李某去世后,发现其曾留有遗嘱,该遗嘱将其房屋赠与他的好友刘某,李某还有一个在国外的女JLtl,李,现小李、聂某和刘某就该房屋的归属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该房屋应归( )。

A.刘某

B.聂某

C.刘某、聂某、小李三人平分

D.小李


正确答案:B
105.B[解析]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遗嘱与协议的内容有抵触时,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故正确答案为B。

第8题:

·一位顾客要询问你的同事李某几个问题,但李某今天没有来上班。这时,你应该说( )。

A.“李某今天有事走了,你明天再来找他吧。”

B.“李某不在,他经常无故不来上班。”

C.“李某今天不在,我可以为你服务吗?”

D.“李某不在这儿工作。”


正确答案:C

第9题:

社会工作者余昕的服务对象李某是刚退役的军官,虽然自己已经得到安置,但是对 新工作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对所工作的城市感到陌生等棘手的问题让他心有不安。余昕无须为李某提供的服务是( )。

A.为李某进行心理辅导

B.协助李某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

C.为李某提供信息咨询

D.代李某向单位领导反映他的担忧


正确答案:D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协助服务对象适应新工作和新生活,顺利度过军地转化的过渡期。(2)协助服务对象充分利用和发掘自身和外部的正式和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3)加强协调沟通,推进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安置格局形成。(4)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倾听心声、舒缓情绪、提供慰藉。(5)协助搭建信息咨询平台。(6)积极推进社会政策的良性改变。由此可见,D项不属于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范畴。

第10题:

共用题干

美院毕业生孙某虽然画艺超群,但是因为无人赏识,穷困潦倒。孙某与李某约定,如果李某同意孙某在李某的房屋中免费居住,孙某可以每月无偿为李某画一幅油画,李某表示同意。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
A:互易合同
B:承揽合同
C:赠与合同
D:租赁合同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
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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