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为泄私愤报复单位领导,将本单位仓库浇上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适逢消防队路过,将火扑灭。郝某的行为属于(  )。

题目
郝某为泄私愤报复单位领导,将本单位仓库浇上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适逢消防队路过,将火扑灭。郝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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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库保管员A出于对单位领导不满,蓄意纵火烧掉仓库。发泄私愤。当他把火点燃后,发现有人正向仓库走来,觉得事情有败露因而有被判罪的危险,随即将火熄灭。

A的纵火行为构成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或犯罪既遂?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已经点燃了火,即已着手实施犯罪,所以不属于犯罪预备。
(2)A把火熄灭,是由于怕被人发现达不到犯罪追求的结果,并非自动放弃犯罪,所以不属于犯罪中止。
(3)A已经着手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4)A的放火行为没有得逞,没有达到预期烧毁仓库。


第2题:

关于故意伤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钟某、徐某有宿怨,一日,钟某为了报复徐某,故意于当日晚上将自己装扮成鬼神的模样,潜入徐某的卧室,并惊醒徐某。徐某醒后见状,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以致精神严重失常。钟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郝某(女)长期在深圳从事卖淫活动,在得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后,遂歇业治疗。期间,其丈夫提出与其离婚的要求,郝某为报复其夫,答应离婚,但要求离婚之前,郝某必须再与其同房一次,结果致其夫也染上严重性病并花掉治疗费数千元。郝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C.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身体,所以,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无论如何不可能成立犯罪

D.因过失行为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结果加重犯


正确答案:AB
考点:故意伤害罪
讲解:伤害行为的结果多种多样,如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等。伤害行为可以是有形的和无形的,前者如使用暴力殴打、行凶等方法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后者如故意以性行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性病,欺骗被害人服用毒药而造成生理机能损伤。所以AB项中的行为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AB项均当选。
关于c项。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并进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构成《刑法》第434条的战时自伤罪。所以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因过失行为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可,而非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D项错误,不当选。

第3题:

63,关于故意伤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钟慕、徐某有宿怨,一日,钟某为了报复徐某,故意于当日晚上将自己装扮成鬼神的模样,潜入徐某的卧室,并惊醒徐某。徐某醒后见状,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以致精神严重失常。钟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郝某(女)长期在深圳从事卖淫活动,在得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后,遂歇业治疗。期间,其丈夫提出与其离婚的要求,郝某为报复共夫,答应离婚,但要求离婚之前,郝某必须再与其同房一次,结果致其夫也染上严重性病并花掉治疗费数千元。郝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C.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身体,所以,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无论如何不可能成立犯罪一

D. 因过失行为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结果加重犯


正确答案:AB
63.答案:A、B 口考点:故意伤害罪 N讲解:伤害行为的结果多种多样,如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等。伤害行为可以是有形的和无形的,前者如使用暴力殴打、行凶等方法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后者如故意以性行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性病,欺骗被害人服用毒药而造成生理机能损伤。所以AB项中的行为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AB项均当选。关于C项。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并进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构成《刑法》第434条的战时自伤罪。所以C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项。因过失行为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可,而非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D项错误不当选。

第4题:

郝某经过努力创作出一篇学术论文,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

A.郝某只有在其论文发表后才能享有著作权

B.郝某的论文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C.郝某的论文须经登记后才能享有著作权

D.郝某的论文须加注版权标注后才能享有著作权


正确答案:B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5题:

李某因赌博受到领导批评后,萌生报复之念,欲将单位仓库焚烧。一日拂晓,李某潜入库房,在其点着火后,即听到窗外似有人声,感到事已难成,遂将火踩灭。李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B

第6题:

罪犯郝某因强奸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判决执行的时候郝某已经65岁,执行5年后,郝某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日常生活需要人照顾,可以对郝某暂予监外执行。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7题:

【案情】2008年3月10日凌晨两点钟左右,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蒙面闯进郝某家。三个人进了郝某睡觉的房间,张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郝某的脑袋。一阵剧痛使郝某惊醒过来,惊呼:“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郝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郝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郝妻和郝儿同时被惊醒,郝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李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王某见郝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李某和张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郝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张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郝妻倒地死亡。三人从郝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郝儿,张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郝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郝儿一动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郝家。其实郝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1.张某等三人杀害郝某的行为,属于为事后图财而杀人,应当构成抢劫罪。从整体上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在于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而在于劫取其财物,杀人行为是劫财行为的一种手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对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应当按抢劫罪处理。
2.王某强奸郝妻的行为,应当成立强奸罪,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李某和张某虽然没有直接采取强奸行为,但是两人对郝妻采取了人身、精神强制,默许、放纵了玉某的强奸行为,所以三人均成立强奸罪。
3.张某杀害郝妻的行为不另外定罪,根据《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意图杀害郝儿的行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同理,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所以三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5.最后,张某、李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8题:

马某不服经理的处置,私心报复,放火烧了仓库,火被路过的消防车扑灭。其犯罪性质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D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行为犯,亦称举动犯。只要有一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这种犯罪不考虑是否发生一定的实害或危险的结果。与其相对的是实质犯,亦即结果犯,指以发生结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犯罪。如果只有一定的行为而没有一定的结果,则为犯罪未遂。放火罪是典型的行为犯。故本题答案选D。

第9题:

案情:2008年3月10日凌晨二点钟左右,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蒙面闯进郝某家。三个人进了郝某睡觉的房间,张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郝某的脑袋。一阵剧痛使郝某惊醒过来:“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郝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郝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溅起的血花将郝妻和郝儿惊醒,郝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李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王某见郝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李某和张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郝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张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郝妻倒地死亡。兰人从郝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郝儿,张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郝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郝儿一动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郝家。其实郝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正确答案:
[考点] 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
1.张某等三人杀害郝某的行为,属于为事后图财而杀人,应当构成抢劫罪。从整体上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在于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而在于劫取其财物,杀人行为是劫财行为的一种手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对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应当按抢劫罪处理。
2.王某强奸郝妻的行为,应当成立强奸罪,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李某和张某虽然没有直接采取强奸行为,但是两人对郝妻采取了人身、精神强制,默许、放纵了王某的强奸行为,所以三人均成立强奸罪。
3.张某杀害郝妻的行为不另外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意图杀害郝儿的行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同理,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所以三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5.张某、李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10题:

: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正确答案:B

选项A比较简单。本题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并不意味着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平衡的,如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也不是割裂的。因此选项A错误。法律事件可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类。法官作出判决的活动属于社会事件,非由郝某的意志所决定,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赡养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官作出判决是一个行为,但就郝某对季某的赡养法律关系的产生而言,法官不是赡养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作出判决本身不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郝某或者季某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而是当事人之外的人的意思表示的结果。因此选项8的表述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可以成立。同理.选项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就错误。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一致性。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都对此有明确规定。本题中,法官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是依法办事。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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