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考试《监督学》论述题应用题题库

下列关系可能属于我国行政法领域内行政关系的是()

A.长宁区政府与上海市政府

B.长宁区区长与长宁区政府

C.长宁区工商局与某个体户

D.行政诉讼中补告税务与法院


参考答案:ABCD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但并未当庭判决。后王某在等待审判过程中死亡。而此时法院已经在庭审过程中得出王某无罪的结论。试问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宣告无罪

B.驳回起诉

C.撤销案件

D.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A
28.答案:A 考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邹某和白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以下哪些诉讼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 )。

A.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白某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

B.白某认为书记员王某是邹某的同学,提请其回避,邹某反驳称其与王某并不认识,庭长认为书记员在诉讼中并不起实质性作用,要求双方停止争论

C.在庭审过程中,邹某要求白某归还借款5000元,白某辩称已归还,但无任何证据证明,法院对白某的意见不予采纳

D.邹某以法庭审理不公为由退庭以示抗议,审判庭继续审理,在白某阐述了意见之后,结合案件材料作出了判决


正确答案:ACD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辩论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辩论的问题可以是程序问题,也可以是实体问题,既可以书面进行也可以口头进行。A项是进行书面辩论。回避问题是程序性问题,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法院不应当制止,所以B项违反了辩论原则。C项中是对实体问题的辩论,故正确。D项邹某退庭并没有正当的理由,因此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只听取了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不违反辩论原则。


在某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旁听的原告妻子王某对被告的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谩骂律师,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王某可以作下列哪些处理?( )

A.由审判长责令王某具结悔过

B.由审判长决定将王某强行带出法庭

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王某处以600元罚款

D.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王某处以16日拘留


正确答案:BC
BC。


郑某故意伤害李某一案,由某县公安局负责侦查,郑某在第一次被讯问后,发现负责本案侦查的侦查员王某是自己伤害李某的现场目击者,于是郑某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回避。但王某表示自己一定会公正处理案件,坚持不回避。后来此案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宋某请该案合议庭审判员陈某到饭店吃饭,边吃边了解案件。开庭审理时,郑某以次为理由申请陈某回避。审判长以理由不合法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问: (1)、王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

(2)、王某的回避决定由谁作出?

(3)、郑某申请陈某回避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1)王某应当回避。因为王某是本案的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其应当回避。
(2)王某的回避决定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作出。
(3)陈某是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其接受当事人一方请客吃饭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郑某申请其回避符合第29条的规定。


2022年电大考试监督学论述题应用题题库(内部资料、更新至2019年7月试题)案例“告官不见官”“告官不见官”是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尽管近年来各地都在倡导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但效果并不明显。2011年以来,北京市平谷区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比例大幅上升,在推动依法行政方面初见成效。2011年6月,平谷区王辛庄镇小辛寨村村民王某等3人因不服平谷区政府为某养殖基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区政府告上法院。6月30日,这起普通的“民告官”案件在平谷区法院开庭。庭审开始时,王某惊讶地发现,被告席上除了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有平时只在电视上见过的区长。在北京市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区长出庭还是头一遭。庭审中,区长不仅认真倾听王某等人的发言,还不停地做笔记。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区长积极发言,很少让身旁的工作人员“代劳”。“我们刚开始以为区长不可能亲自来,区长这么忙,管的都是大事。区长来了,让我感觉区政府对我们特别重视,把老百姓的事确实放在心上了”。庭审结束后,王某深有感慨地说。“原告都是本本分分、老老实实的农民,他们的诉求也很实在,我把当时作出这个决定的背景说一说,会让他们觉得,官司赢了,他们的行为也可能有瑕疵;输了,他们也能理解”。谈起此次出庭的初衷,区长说,“作为区长带头上法庭,让大家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坦然面对民告官,有利于赢得群众的信任、维护政府的权威”。“区政府一把手出庭应诉,这要是放在以前,那是不可想象的”。这起“民告官”案件的审判长,平谷区法院副院长感慨地对记者说。平谷区法院院长表示,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通过“一把手”出庭,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能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在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时,会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把手”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了,会带动整个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平谷区法院于2011年1月向平谷区政府发送2011年第1号司法建议,建议平谷区政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将此作为对行政机关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法院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平谷区政府的积极回应。2011年5月,平谷区政府正式发布相关文件,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的六种行政诉讼案件,并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这六种行政诉讼案件是:本单位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真正落实了,平谷区明确提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与绩效考评挂钩,并提出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责任追究等相应保障制度。红头文件下发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只有法院和政府部门互动起来,才能达到通过民告官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目的。在行政案件结案后,平谷区法院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不定期地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回访,了解行政机关涉诉后采取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此外,平谷区法院还定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平谷区政府法制办通报,便于区政府及时掌握下属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平谷区法院还选取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现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行政机关负责人。一系列举措让“红头文件”真正发挥了作用。2011年前10个月,平谷区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87件,已结73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34件,出庭应诉率达到46.5896,较2010年全年高出42个百分点,也远高于北京市法院绩效考评标准(一审案件被告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5%)。在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中,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率高达94.12%,彻底改变了该区过去几年中几乎没有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情况。分析要点提示:(1)如何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和狭义的行政监督?答: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广义的行政监督构成了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体系,狭义的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监督学教材第八章阐述的行政监督是狭义行政监督,本案的行政监督则是广义的行政监督。广义行政监督和狭义行政监督的主要区别是监督主体的不同。广义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多样的,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监督。在我国,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乃至每个公民都是广义行政监督的主体。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广义行政监督的一种。(2)行政监督的对象有哪些?行政首长到法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答: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行政监督活动所针对的组织或者个人。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的态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先决条件。没有行政首长的重视、倡导乃至身体力行,依法行政是无法实现的。之所以行政首长有如此大的作用,主要原因有二。第一,从职位、职权、影响力看,在各种不同层级的行政组织中,行政首长都身处高位,拥有法律赋予的指挥、奖励、惩罚等刚性职权,也拥有对下属的影响力,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影响力。因此,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的态度和行为会对下属产生强烈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形成下属对依法行政的态度,使下属或者是呼应依法行政,或者是抵触依法行政。第二,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但现时我国在许多方面仍未摆脱人治的窠臼,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看行政首长对于依法行政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很自然的、不难理解的。即使是在西方民主国家,同样也不能忽视行政领导人尤其是政治领导人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本案中,北京市平谷区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到庭应诉,这对于提高行政首长依法行政意识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有重要意义。因为,按照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其示范作用不容忽视。案例2007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2007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分析要点提示:(1)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监督?其依据何在?有何意义?答:类型: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依据: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和监督法、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式都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对哪些对象、哪些事务进行监督,根据什么程序、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督,都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2)听取与审议报告这种监督方式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答: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下列选项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是。( )。

A.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公诉人出庭该公诉案件时,张某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B.被告人赵某因涉嫌重婚罪,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赵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C.被告人王某今年17岁,涉嫌盗窃罪,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D.被害人丁某被人伤成重伤,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丁某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的


正确答案:AC

「考点」法律援助「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根据该"条例"第12条的规定,BD项属于公民可以向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中需要人民法院诉讼中止的是( )。

A.在开庭审理那一天原告钱某住所地发生地震,使他不能参加诉讼

B.在开庭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史某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院准许的

C.法院审理的原被告的合同纠纷与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被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有关,而该刑事案件还未审结

D.追索赔养费案件中的被告胡某因为生病不能出庭的


正确答案:AC


王某与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王某向法庭提出诉讼。开庭审理时,兴隆公司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

B.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C.由王某与兴隆公司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王某与兴隆公司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D
根据规定,当事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发生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王某诉李某经济损失赔偿一案,李某在一审中败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用开庭审理。关于此案审理的说法,你认为错误的有:

A:只要二审法院认为适当,案件就可以不开庭审理
B:二审法院只能在二审法院内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
C:法院不开庭审理意味着没有采纳新的证据
D:对原审判决,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只能作出改判和发回重审这两种判决

答案: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这些规定意味着,不开庭审理需要一定的条件,不是法院想省事就可以采用,故A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地点是很灵活的,无论是否开庭审理,故B错误。不开庭就无法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新证据当然不能采用,故C正确。二审的不开庭审理除了改判和发回重审以外,还有可能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因此D错误。


张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B.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中说明后,视为法院调取的证据,无需进行质证
C.若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妻子向人民法院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应当将买卖合同纠纷案和认定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合并审理
D.若李某在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此时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答案:D
解析:
①A 选项错误,漏掉了“且需当事人同意”。②B 选项错误,是“视为质证过的证据,不是视为法院调取的证据”。③C 选项错误,不得合并审理,因为这是两个运用不同程序审理的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诉讼程序,“宣告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非讼程序。④D 选项正确。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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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多选题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若合伙人甲不能清偿债务,被债权人王某告至法院。本案有()的情形,法院应中止诉讼。A在开庭审理当天原告王某住所地发生地震,使他不能参加诉讼B在开庭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原告王某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院准许的C法院审理的原、被告的债务纠纷与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被告甲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有关,而该刑事案件还未审结D原告王某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E被告甲死亡,继承人放弃权利正确答案:B,E解析:1.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不符合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所以选项B符合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符合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D符合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选项E不符合规定。2.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所以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余款60万元。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4.本题考核民事诉讼诉讼中止的原因。选项B导致延期审理,选项E导致诉讼终结。

考题 下列关系可能属于我国行政法领域内行政关系的是()。A、长宁区政府与上海市政府B、长宁区区长与长宁区政府C、长宁区工商局与某个体户D、行政诉讼中补告税务与法院正确答案:A,B,C,D

考题 甲市A区的王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王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王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王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王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王某5000元,而王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请问: (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王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 (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A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5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2)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王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又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3)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反诉不能成立。甲市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起诉。 (4)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 (5)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考题 多选题若杨某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庭审阶段表述正确的有( )。A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B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可以适用调解,并依法作出裁判C开庭时先由书记员查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并宣布开庭D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E在辩论中发现新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应当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或决定延期审理,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法庭辩论正确答案:A,E解析:

考题 胡某故意伤害案件开庭审理,关于被害人哈某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在法庭调查阶段有权向胡某发问B、有权申请回避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正确答案:C

考题 单选题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A 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B 在法庭辩论前交换证据C 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D 在答辩期届满后、法庭辩论前交换证据正确答案:A解析:暂无解析

考题 王某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死亡。而此时法院已经在庭审过程中得出王某无罪的结 论。试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宣告无罪 B.驳回起诉 C.撤销案件 D.终止审理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 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故A正确。

考题 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下列关于高某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要求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法庭应当准许 B:高某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长时间的最后陈述,法庭不得予以限制 C:高某有权聘请律师李某和郑某为其辩护 D:高某可以对被害人陈述提出反驳性意见答案:A,B,C,D解析: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障:(1)申请回避;(2)在开庭审判10日以前被送达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副本;(3)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被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4)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以后就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5)参加法庭调查,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进行发问,对法庭出示的物证,宣读的书证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参加法庭辩论;(8)作出最后陈述。

考题 多选题在某案件的开庭审理中,在法庭旁听的被告的亲属孙某大骂原告,进而对原告大打出手,严重地影响了庭审的正常进行。法院对孙某的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拘传B训诫C责令退出法庭D罚款E拘留正确答案:D,E解析:暂无解析

考题 2000年8月,户口在A区的甲某向户口在B区的乙某借款3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2001年3月起,甲某一直在C区其父母家中居住。2003年6月,乙某向C区法院起诉要求甲某归还到期未还的3万元。C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2年9月甲某就已搬回A区,于是以C区未形成甲某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A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在开庭审理前,2003年9月,因工作关系,甲某的户口已迁至D区,并开始住进单位宿舍。此时,A区法院的正确做法是()。A、A区法院应将案件退回C区法院B、A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D区法院C、A区应继续审理案件D、A区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正确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