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请列举四种以上(含4种)证据审查的方法?

题目

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请列举四种以上(含4种)证据审查的方法?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①整合认证法;
②资格认证法;
③对照分析法;
④询问释疑法;
⑤比较取舍法;
⑥矛盾排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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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 B、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C、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巨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 D、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制造商标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A

第2题: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刘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2条规定,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刘某某的行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第3题: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物证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电子数据


答案:ABCD

第4题:

依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处下列哪种案件?()

  • A、李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 B、张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
  • C、李某无证运输收购的烟叶
  • D、某企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正确答案:C,D

第5题:

2010年4月3日,A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三中队在县场例行检查时,于该县某村丁某商店内查获苏烟(软金沙)条。从包装、印刷等情况分析,初步判定这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遂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丁未签字;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询问了当事人丁和本村村民李某,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证实,当事人丁某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提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该批卷烟是丁某为本村居民李某代卖,丁某不承认为假冒卷烟,丁某、李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二人均为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成年人。A县烟草专卖局于5月25日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于5月30日提起诉讼,理由为认定假冒卷烟行为无效。为确保证据更加充分翔实,6月5日,A县烟草专卖局将卷烟送省烟草质量监测站进行鉴定。经鉴定全部为假冒卷烟,系非法生产的卷烟,并出具检测报告一份。请根据证据特性法则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


正确答案: (一)勘验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的签字或盖章,本案中勘验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根据“行政有证在先的原则”,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乙县烟草专卖局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未将涉案卷烟送交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诉讼期间内对卷烟进行鉴定,不但违反证据收集法定程序、不足以证明涉案卷烟为假冒卷烟,而且违反了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原则,其所提供的鉴定报告无效,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第6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对其生产、销售的金额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其共同犯罪范围内的销售金额负责,不仅仅只就自己直接销售的金额负责。

第7题: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B、假冒注册商标罪
  • 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D、非法经营罪

正确答案:A

第8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 A、销售金额较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B、情节严重;假冒注册商标罪
  • C、销售金额较大;假冒注册商标罪
  • D、情节严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正确答案:A

第9题: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 A、使用人;假冒注册商标罪
  • B、所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
  • C、使用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D、所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正确答案:B

第10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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