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题目

职工的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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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企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年限要求且不补缴也不申请继续缴纳的,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按相关规定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接续保险关系。

第2题:

参加社保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一样吗?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参保社保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一般是同时参加养老保险与医保的。

第3题: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考答案:对

第4题:

职工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基本养老保险金补足至15年后,则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不补足15年,则同上述不满15年的处理办法。

第5题: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到终身;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6题: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待遇如何规定?


正确答案: 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7题:

青岛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根据现行青岛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详情请拨打青岛社保局服务热线12333。

第8题: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规定为:男性()周年,女性()周年。


正确答案:30、25

第9题:

城镇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城镇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2001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无缴费年限规定;2002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女均为30年;2010年1月1日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对不足上述缴费(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之月办理一次性补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申请补缴的,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内补缴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补缴的,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医疗费用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按渝劳社办发〔2003〕317号文件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资金来源,由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协商解决。

第10题: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待遇如何计发?


正确答案:根据按政〔2006〕59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计算办法进行调整,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块组成,对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另发给过渡期补贴。具体为:
(1)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安徽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安徽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安徽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安徽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91/C91+X92/C92+…+Xn/Cn)÷N
其中,1991—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安徽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与1991—1995年安徽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安徽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数。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基数(X96…Xn)与各年度安徽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N为1991—1995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及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4)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5)对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人员,实行5年过渡。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2011年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新办法中对缴费年限的计算,均保留一位小数。
根据规定,老办法中不再与按原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待遇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