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
第1题:
简述法律至上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第一,在宪法中明确确定法治原则。
第二,20世纪以来,由于行政权力增大和委任立法的出现,对法律至上原则提出了挑战。有的国家宪法规定了紧急状态的情况,这从根本上破坏了法治。
第三,我国宪法在1982年通过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治原则,但一些具体内容的规定体现了法治原则。1999年修改宪法时明确了法治原则。
第2题:
简述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第3题:
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主要区别。
(1)调整的方式不同。原则一般不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而是较为抽象、笼统,通常是设定基本精神或准则,指明一个方向。
(2)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则是从广泛的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概括出来的行为标准,具有宏观指导作用,适用范围比规则广泛。它不仅可以针对某个或某类行为发生作用,更可以针对某些行为或事项发生作用,因而可以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有效。
(3)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原则发生效力时未必有具体的针对性,往往在相同场合涉及多种原则的效力,或是在多种场合涉及多种原则的效力交错。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1)因各国法律对住所的具体规定以及对事实认定不尽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也与自然人的国籍一样存在法律冲突,并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则称为住所的消极冲突。
(2)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①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
②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第7题:
第8题:
简述立法原则的功能。
立法坚持一定的原则,有利于立法主体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主体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从大局上把握立法,将整个立法作为一盘棋来运作,集中地、突出地体现执政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利于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也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化,使立法活动按规律进行。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