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题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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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情形中,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有(  )。

A.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B.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未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答案:A,B,C
解析: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第2题: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正确答案: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3题:

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

A、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B、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答案:BCD

第4题: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什么?


正确答案: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5题: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正确答案: (1)审查和确认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因债权未被确认(包括被否认和被搁置)而有异议的债权人,或者对确认的内容(例如被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请示人民法院裁决。
(2)议决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有权进行讨论和作出是否予以接受的决议。
(3)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第6题: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  )。

A.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B.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E.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答案:A,B,C,D
解析:
E选项是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

第7题: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如何?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正确答案: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地位
1、债权人自治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
2.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在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进行负有全面责任,并直接领导清算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工作。遵循债权人自治原则,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实现破产法宗旨的重要条件。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和确认债权。
(2)议决和解协议。
(3)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第8题: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哪些职权()。

A.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B.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C.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参考答案ABCD

第9题:

论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正确答案: (一)核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这个过程就是债权人会议履行债权调查债权的职能的过程。
(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原因限于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的履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对于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将解任原管理人,另行指定管理人,但债权人会议不得直接自行选任管理人。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支付,实质上是以债权人清偿收入的减少为代价的,因此,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三)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对管理人行使监督权利:①有权随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的状况,并有权随时要求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所管理的财产的情况;②监督管理人的处臵债务人财产的行为;③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不能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时要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同样不能拒绝回答。④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应当还体现在事后救济上,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的行为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行为予以撤销。
(四)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具体如何产生,破产法没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据自治原则,依其认为合适的选举方式选任债权人代表。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撤换方式和程序,也是同样,应当遵从债权人自治,可以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或一定人数的债权人会议成员亦或债权人委员会其他成员提出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提案,由债权人会议研究、表决、决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辞职,由债权人会议研究是否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自主权,必须受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一定约束。
(五)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债务人只要营业就会发生经济往来,其作为债务清偿担保的全部资产数额就会发生变动,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从而影响债权人最后受偿程度的大小,所以债权人会议有权利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于债权人会议不存在,由管理人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这项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企业可以继续生产、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照常进行。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停止营业的,除了维持企业的必要的活动外,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再擅自进行其他活动。
(六)通过重整计划。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并且必须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的六个月到九个月内同时提交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关于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具有和其他任何决议的通过不同的特点。由于重整计划对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影响的程度不同,重整计划的表决是按照不同的债权分组通过的。从操作上说,债权人会议必须将讨论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债权的分类列为在先的议程,对债权分类存在异议的债权人必须尽早提出异议,以免对之后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造成障碍。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告,重整计划正式生效。重整计划草案在某些组没有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还可以与该表决组再次协商,再次表决,或法院强制批准。
(七)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是指管理人依照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在破产程序中所进行的接管、清理、收集、保管和维护债务人财产的一系列活动。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的目的是在防止财产的不当减少和无谓损失的同时,尽可能地谋取债务人财产的增值。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开始履行职责后,应尽快制定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清算中,要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必须实现破产债权的等质化和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以保证破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也就是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转化成金钱状态的过程。管理人应当适时准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供债权人会议讨论。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将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破产分配是与债权人利益最为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议。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充分的讨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的异议应当及时作出反应、适当做出修改或解释。关于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破产法规定了特殊的表决规则:如果债权人会议一次表决没有通过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以就该破产财产分配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修改,进行第二次表决。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认可财产破产分配方案,也可以裁定管理人纠正或重新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由于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自治机构,许多职权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自主决定行使,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包办。人民法院将这些职权交于债权人会议行使,一方面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了债权人的自治权,有利于所作出的决定在债权人之中的顺利执行。至于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的范围,则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第10题: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正确答案: (1)审查和确认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①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债权表和所有证明材料,并方便他们随时查阅。债权人对个别债权的成立、性质、数额以及担保权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询问,或者提出异议
②确认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审查无异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加以确认。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债权人会议认为不应予以确认的,以决议加以否认。对于数额尚不确定或者尚待查证的债权,以决议加以搁置,留待事后确认。因债权未被确认(包括被否认和被搁置)而有异议的债权人,或者对确认的内容(例如被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2)议决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有权进行讨论和做出是否予以接受的决议。和解通常是在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基础上达成的。债权人让步(如免除利息、免除部分本金、延长偿还期限、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属于权利处分行为,必须由权利人自主决定。由于破产程序是集体清偿程序,故债权人的权利处分也必须通过集体行为来实施。所以,和解协议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议决方能生效。对于和解协议草案,不得以债权人的私下意思表示或者法院的决定代替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3)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实现,故应赋予债权人以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决定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应由清算组提出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