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所提出来的六项原则:();();(),盈余返还,合作社教育,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第1题:
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所提出来的六项原则:();();(),盈余返还,合作社教育,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第2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可按照相关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其中可以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A.50%
B.60%
C.70%
D.80%
第3题:
A. 提取公积金→弥补亏损→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
B. 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提取公积金→弥补亏损;
C.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
D. 弥补亏损→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提取公积金。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按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成员不能低于成员总数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原则给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第7题:
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
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
第8题:
简述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通过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第一,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
第二,民主的社员控制。
第三,社员经济参与。
第四,自治与独立。
第五,教育、培训与信息。
第六,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第七,关心社区。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