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罪犯加班劳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题目

组织罪犯加班劳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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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省内罪犯调遣应遵守哪些程序?


正确答案: (1)省内成批罪犯调遣,由调出或调入监狱向省监狱管理局写出书面报告,具体说明请调理由、人数、范围及时间要求,报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批。省内个别罪犯调遣,由请调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具体说明调遣原因,报省局狱政管理处审批;重要罪犯和有较大影响的罪犯的个别调遣,由省监狱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
(2)省监狱管理局下达调犯命令后,50人以上的,由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协调,确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50人以下(含50人)的,由调出、调入监狱协商,自行完成;个别罪犯调遣,有请调单位在接到调犯命令后20日内,自行完成;
(3)调犯任务完成后,调出、调入监狱应及时变动罪犯档卡,并由调入监狱及时向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报告。

第2题:

禁止安排罪犯加班劳动。()、()及入监不满二年(原判刑期五年以下,入监不满一年)的罪犯不得安排零星(零散)加班和夜间劳动。


正确答案:重点罪犯;严管级罪犯

第3题: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应共同遵守的规定有( )。

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B.遵守有关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C.按有关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有关机关批准


正确答案:ABCD

第4题:

同组联号罪犯应遵守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联号罪犯要随身携带联号牌,要同吃同住同行,互相监督,责任连带,禁止单独行动,发现罪犯脱离联号或有异常举动要立即报告值班警察。

第5题:

跨省(市、区)罪犯罪犯调遣应遵守哪些程序?


正确答案:跨省(市、区)成批或者个别罪犯调入的,由请调监狱向所在省监狱管理局写出出书面报告,具体说明请调理由,经省局狱政管理处研究、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向调入监狱所在省(市、区)监狱管理局发函协商,成批调动的报请司法部批准;跨省(市、区)个别罪犯调出的,由有关省(市、区)监狱管理局出具公函,具体说明罪犯具体情况及调遣理由,有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审批。

第6题: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劳动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谈谈你对劳动改造罪犯的认识?


正确答案: (一)好逸恶劳一切罪恶的根源,很多罪犯走上犯罪的道路,就是由于在社会上好吃懒惰,不爱劳动造成的。
(二)监狱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劳动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这是经过长期实践,摸索出来的
成功的做法。
(三)劳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光荣的权利,罪犯是违法犯罪的公民,也同样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四)监狱组织罪犯劳动,一方面能矫正罪犯的恶习,让其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一方面能让罪犯掌握一门技术或者一技之长,将来走上社会能自食其力,不至于重新犯罪,另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监狱经费紧张的问题。

第7题:

罪犯劳动考核主要是指对罪犯()的考核

  • A、认罪态度
  • B、学习态度
  • C、遵守建规纪律
  • D、节约材料

正确答案:A,B,C,D

第8题: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应共同遵守的规定有: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遵守有关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C.按照有关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有关机关批准


正确答案:ABCD
55.【答案】ABCD 【考点】 管制、掏役、假释共同遵守的规定【解析】 《刑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因此,选A、B、C、D。

第9题:

劳动报酬是指监狱根据罪犯()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给罪犯的报酬。

  • A、完成劳动任务
  • B、劳动表现
  • C、遵守劳动纪律
  • D、参加劳动时间

正确答案:A

第10题:

加班加点的条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哪些条件或情形可以加班加点?


正确答案: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在特殊原因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