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15%,并由丙提供了保证。现乙欲将其债

题目

甲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15%,并由丙提供了保证。现乙欲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如该债权发生转移,丙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 B、如该债权发生转移,丙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C、该债权的转移须得到丙的同意,丙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D、该债权发生转移并由乙通知丙后,丙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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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B《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保证人丙虽然在第一份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了,但是该签字是在债权人乙签字之前进行的,后债权人乙并没有在此份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份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最终没有成立。后甲、乙经过协商改变了原来约定的主合同内容,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作了延长,但没有再次让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因此,对于新约定的内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2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甲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现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与丙,丙通知乙。对此,下列分析中正确的是:( )

A.甲、丙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乙时生效

B.甲、丙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乙同意时生效

C.乙得以其对甲的债权向甲主张债的抵销

D.乙得以其对甲的债权向丙主张债的抵销


正确答案:D
债权转让协议自签订时生效,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抵销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3题:

甲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丙作了保证。现乙欲将该债权移转给宋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选项所述内容正确的是()

A.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丙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B.如果该债权发生移转,丙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该债权的转移必须得到丙的同意,丙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D.该债权发生转移并由乙通知了丙后,丙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B

第4题:

甲与乙订立合同借款给乙1万元,乙与丙订立合同借款给丙1万元,两个债权均已届清偿期,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丙,则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合同()。

A、无效
B、解除
C、终止
D、属于约定终止的情形

答案:C
解析:
C项,合同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合同义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终止。D项,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属于合同的法定终止的情形。A项,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因此,合同有效。B项,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本题中并无该三种情形,因此,B项不合题意。

第5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丙仅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丁仅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均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此后,由于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丁经乙请求承担了80万元的担保责任。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丙、丁的保证方式均未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
C.若甲履行到期债务,乙有权向丙或丁请求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
D.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乙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答案:C
解析: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仅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需注意: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是就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无论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亦可为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是: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见《担保法解释》第19—21条规定) 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丙、丁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丙、丁分别与债权人约定了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若甲不履行到期债务, 乙仅有权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仅有权请求丁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第6题: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约定到期时,甲归还本息共310万元;如果到期甲不能按时归还,甲需要向乙支付违约金2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由丙提供保证担保,丙同意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到期,甲未归还借款。乙为了催促甲还债,经常宴请甲,在酒桌上商议此事,花费约1万元。请问,丙承担保证的范围为( )。

A.300万元

B.310万元

C.330万元

D.331万元


正确答案:C
c。解析:《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从题目中,可知协议没有约定范围,丙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对于乙请甲吃饭商议C款事宜不能认定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对花费91万元,丙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第7题: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乙将债权让与丙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B.乙将债权让与丙于2016年10月15日生效
C.丁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D.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D
解析:
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是在转让协议生效时;选项B错误。保证合同中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乙将债权转让后,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错误。

第8题: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借款5万元,丙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后甲和乙又约定将借款金额变为7万元,并通知了丙,丙对此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则在甲不履行还款义务时( )

A.丙的保证责任免除

B.丙仅在原5万元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2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就7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D.丙承担的保证责任由连带责任保证变为一般保证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时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所产生的影响。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规定,似乎A为正确答案,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解释,《担保法》第24条所谓“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理解为“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参照《担保法》第23条规定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全部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4条应作《解释》第30条第1款所述解释更为合理。故B是正确答案。

第9题:

甲乙双方拟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l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
A项,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原本正确,但因为保证人事实上对于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无所谓保证期间问题,故A项错误。尤其是,A项存在歧义,容易使人误以为丙在借款合同2年期限届满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1年,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甲乙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而未经保证人的同意,因此,保证期间还是原来的期间,即1年,保证人仍在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1年的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原定的借款期限1年届满时开始计算,到借款合同变更后的借款期间2年届满时为止,保证人事实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正确,当选。《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方式,自然是连带保证责任。问题是,丙既然不承担保证责任,就谈不上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了,故C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乙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0万元计算本金和利息。丙如果承担保证责任,自然是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问题在于本题中丙最终不承担保证责任,故D项错误。

第10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友人丙,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某处私房就归乙了”,并未构成保证。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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