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票据用票单位领购财政票据时,须出示()。
第1题:
财政票据领购原则:凭票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分级管理。
第2题: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3题: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4题:
财政票据的核销范围,按使用情况可分为()等。
第5题:
以下属于财政票据的有()。
第6题: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7题: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8题:
按照规定,财政票据的存根需保存5年,如用票单位的用票量很大,确实无法保存的,可自行提前销毁。
第9题: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10题: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