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期货日常结算有哪些规定?

题目

燃料油期货日常结算有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燃料油期货日常结算主要有以下规定:
(1)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
(2)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3)追加保证金:每日收盘结束,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须于下一交易日8:30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未及时追加到位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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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非结算会员应当按照( )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交易结算报告。

A:中国证监会规定
B: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规定
C:期货交易所规定
D:结算协议约定

答案:D
解析:
非结算会员应当按照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交易结算报告。

第2题:

燃料油期货交易中的大户报告制度如何规定?


正确答案: 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3题: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主要品种有铜、锌、铝、天然橡胶、黄金、线材、燃料油期货等。( )


答案:对
解析: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主要品种有铜、锌、铝、白银、螺纹钢、天然橡胶、黄金、线材、燃料油期货等。

第4题:

燃料油期货交割后提货应注意哪些事项?


正确答案: (1)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交割油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交割油库代为发运。
(2)油品出库时交割油库应对罐内油品进行循环、加温,油品出库温度应不低于40摄氏度。
(3)质量检验: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油品出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出库量在1000吨以下的,检验机构可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无误,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油品有异议的申请。
(4)受理质量争议:若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须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油库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5题:

参与燃料油期货中可以了解哪些有相关信息的一些网站?


正确答案: 中国国家石油公司网站;跨国石油公司网站;国际石油公司网站;能源交易所网站;国际能源组织网站、国内石油信息专业网站和杂志刊物网站。

第6题: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 )


答案:对
解析: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故本题答案为A。

第7题:

代收货款日常管理有哪些主要结算依据?


正确答案: 账单汇总确认函(每期确认)、明细账单确认(按月确认)、货款两清确认函(每3个月确认)等均要客户签收回执,财务归档保管。

第8题: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 )的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

A、会员统一结算制度
B、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C、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D、保证金结算制度

答案:C
解析: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 (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

第9题:

上海期货交易所对燃料油期货交易风险控制主要有哪些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 交易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

第10题:

燃料油期货过驳交割操作中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过驳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船对船直接过驳形式履行油品交收义务的交割方式,采用过驳交割方式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管理规定。
1.采用过驳交割方式,买卖双方应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办理期转现手续,并签署有关买卖协议。
2.卖方有权选择过驳交割锚地,在船舶到港前至少提前7天向买方预报船期,在船舶到港前4天将准确的船舶动态通知买方。
3.卖方应完成油品的报关、报港、报验;将船舶动态(如船名、到港时间、抵达锚地、锚位等)通知买方;向买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承担报关、报港、报验等所发生的费用。
4.买方应备齐所需驳船,将船名在过驳作业前书面通知卖方,并配合卖方尽快完成过驳交割作业。
5.过驳交割的检验机构由卖方选定,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两部分,过驳作业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向卖方出具质检证书和量检证书(驳船计量证书),买方持有上述证书的复印件。过驳交割的质量检验以大船取样检验为准,数量检验以驳船计量为准。
6.过驳交割完成后驳船船长应在接油签收单上签字,接油签收单上列明的实际过驳数量应与量检证书完全一致。买卖双方以量检证书上记载的过驳数量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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