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这里的变更确定后,指的是各方确定变更该项目但尚未施工的日期还是该变更项目施工完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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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承接工程后成立项目部,会相应备一枚项目部章。请问: 1.该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是否具备同等效力?有哪些方面该项目部章能替代公司公章,在哪些方面不能代替? 2.该项目部章失效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还是保修期届满之日?
问题: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问题:低于成本价中标应属无效,如承包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中标是否无效?如果承包人为了占领某地区的市场而愿意以低于成本价施工作为该公司的一个市场销售策略,能否确认为中标无效?
问题: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时,可与拖欠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经过公证。在对方未按约还款时,可不进入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请问:如果对还款协议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否一定要在还款协议上写明“如到期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时,乙方可不用经过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
问题:总包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某一部分(如:打桩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这样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只要建筑质量合格,合同无效按《司法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类推,不管施工企业有没有资质,只要建筑质量合格,都可以承揽工程,这是否在客观上鼓励违法?这一规定是否与《建筑法》相抵触?这应当如何解释?
问题:开发商未经验收而出售建筑物,若发生质量问题,买受人是以施工单位为被告还是以开发商为被告或以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问题:某一工程于1999年9月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招标文件规定,采取议标方式,而同时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及招标人应履行的义务和程序与招标法、江苏省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相符,是否应视为通过招标签订的合同?
问题: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拒绝在工程联系单及相应签证上签字,承包人委托快递公司快递送来回的方式将工程联系单及相应签证送至发包人,如果发包人拒收的话,怎么办?
问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况,两种情况从本质上均为不具有从事该合同工程的能力。然而,第五条仅认可了第二种情况却未认可第一种情况,这是不是不公平?若其在竣工前取得了资质,合同也应该认定为有效,在制定时是如何考虑的?
问题: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推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有很多保护施工方利益的规定,但在实际招标中,招标人往往在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文本中修改合同通用条款,增加许多对施工方不利的规定,施工方投标时虽然可以对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竞争性项目按照企业情况作出负责任的承诺,但不能修改合同文件,一旦中标,这些不合理、条件苛刻的合同文件就成了正式签约合同,施工方有苦说不出。国务院或建设部能否规定合同通用条款不得更改?或者规定与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相违背的专用条款无效?
问题: 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支持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最近国务院国发办[78]号文件要求垫资工程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垫资金额,期限,利息支付等内容,否则不能要求承包方垫资。请问: (1)今后关于垫资工程本金及利息的约定,是否以体现在招标文件中为必要生效条件? (2)黑合同无效,在该合同中关于垫资利息的条款可否作为请求支付的依据?
问题:司法解释第21条,白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通谋的虚伪表示,白合同是否无效?白合同如无效,为何还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如依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和黑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相比,一方会获得不当得利,法律是否不应该保护该不当得利?
问题:某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需要,双方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并且根据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与前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不同。请问:进入诉讼程序后,哪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问题: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哪几个重要方面?哪些问题需要约定才对承包人有利?
问题:已交付使用10年的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造成房屋垂直度超标,经查,桩基施工单位完全按照施工图纸及说明进行施工,但施工验收进行随机抽样试验时有一组桩的承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当时各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请问:桩基施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的区别,是否指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即未结算,应按当事人起诉之日计取利息?
问题: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请问有无规定在约定时间内,不管双方什么原因造成都必须开工,超出规定时间,作为工期顺延。
问题:设计发包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并且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