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烟花爆竹生产现状如何?

题目

目前我国的烟花爆竹生产现状如何?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世纪50年代后,我国烟花爆竹生产发展迅速,无论是产品的数量,还是产品的质量,都达到较高的水平。但是,我国烟花爆竹生产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生产设备落后,工艺不合理,绝大部分生产人处于小手工业和小作坊的状况。烟花爆竹行业火灾、爆炸事故不断发生。因此,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的管理,不断提高生产水平,逐步控制的减少火灾、爆竹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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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如何才能获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正确答案: 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应明确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经许可实施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方予批准,发给许可证书,授予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格。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许可证申请颁发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是申请人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先行进行安全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原则,任何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对所属地区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般都在农村和城镇郊区,规模小,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该下移,有利于把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虽然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为了方便企业申请,减少申请人的往返劳顿,同时使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属地内申请人的情况能够有所了解,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管,特规定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补齐、补正、更正申请材料的要求。除审查申请材料外,必要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安全审查,通过现场审查,验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意见、现场审查情况、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等,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收到材料之日”应指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不包括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最终审查和颁证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最终审查和颁证机关必须本着严格、认真的态度进行审查,充分体现本条例中“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的产业政策和本*地区产业结构规划政策,把好最后一道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即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申请人知晓未被许可的原因。同时,颁证机关还应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受理之日”应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这45个工作日不只是审查时间,还包括发证或发出不予发证书面通知的时间在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3年。
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颁证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审查时,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之该重大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颁证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实施机关(包括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
请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或决定许可与否。许可实施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烟花爆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题:

我国助磨剂生产技术发展现状如何?


正确答案: 我国的水泥助磨剂生产厂家约300余家,其生产技术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手工作坊→人工计量机械化生产线→自动控制计量机械化生产线;目前仍有50%以上的企业停留在第一阶段;40%以上的企业进入了第二阶段;进入第三阶段的企业不足5%。

第3题:

切分轧制在棒材生产中使用的现状如何?


参考答案:目前切分轧制在棒材生产中用最多,而在棒材生产中用得最多,而在棒材切分轧制法中,切分轮法占主导地位。切分轮切分轧制法近十多年来得到迅速发展。
目前,在实际生产中一般都是将一根轧件纵切为两根轧件。虽然已经研究出将一根轧件切分为三根轧件的技术,但其实际意义不大,只用于大方坯,而且又要在保证轧材质量的情况下才用。切分轧制工艺已用于生产螺纹钢筋,圆钢、方钢和角钢。其钢种绝大多数为碳素结构钢。用切分轧制法生产的钢材质量完全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题:

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具体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加强安全管理,本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若管理不当,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但烟花爆竹又是我国一项传统产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完全禁止其存在又不可能,因此,最现实的方法就是对其加强安全管理。为此,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设立了许可证制度。对于国家已经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欲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否则即属违法。《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
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据此,本条例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以避免该不法行为的持续可能给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并依法予以处罚。烟花爆竹的生产属于危险行业,近年来发生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其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又属于危险工序。由此可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目标至关重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往往是故意逃避监管,以降低成本,尽可能地牟取非法利益,而置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应当予以处罚。烟花爆竹的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特别是零售经营者直接面对消费者从事销售活动,为了安全起见,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才可从事经营活动。但在实践中,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牟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于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和保障公共安全等事项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能省则省,他们虽然也不希望发生爆炸事故,但是在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也未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加以防范。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对其依法予以严惩。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其生产、经营和运输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管链条。如果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就会使该监管链条发生断裂,使得国家无法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且这类物品流入社会极易引发事故。如果有关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就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证后方可从事运输。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主观上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客观上也往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运输条件。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在此,应当注意的是,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如《铁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民用航空法》等。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在明确了处罚行为和处罚主体之后,就要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予以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其目的在于规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本条例关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应经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对其设定的处罚既要有针对性,又不能使处罚的程度大于其危害程度,应做到罚当其错。为此,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五种处罚方式。
1.关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物质利益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等获得的物质利益,如通过赌博或销售伪劣商品所获得的财产和收入等。违法所得应全部收归国有。没收违法所得,虽然不涉及违法者的合法收入或其他财产,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制裁和惩戒意义。因为在没收前,该财产或收入暂时由违法行为人控制,将其收归国有,同样影响到违法行为人所追求的利益,导致其已经获得的财产或收入丧失,体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和制裁。尤其是当没收违法所得与其他财产罚并处时,更具有强烈的制裁意义。对于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其违法所得是指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而获得的全部不法收入。被没收的全部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关于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的行为人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其对象只能是非法财物,即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行政机关只能没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非法财物的财产和物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收入及没有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不能成为没收非法财物的对象。对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而言,非法财物的范围既包括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也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设备。被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按照职责分工,应当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有关设备、拍卖所得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于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的,一经查处,即应将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此处仅限于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没有规定对运输工具予以没收。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行为用没收作为处罚过于严重,因为所运输的烟花爆竹可能价值较大,给予没收处罚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建议要求其补办有关证件,或者给予其他低度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烟花爆竹的运输危险性较大,应当予以严格管理,运输人员和车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运达地公安机关的同意方可从事运输。若按照上述观点,对于查获的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要求托运人补办证件即可继续运输,实质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非法运输行为,鼓励了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使法规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不利于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因此,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没
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关于罚款。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行政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一定财产权利的处罚方式。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出于贪利目的,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还不足以对其进行制裁。为此,应当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同时,并处罚款,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得不偿失,从而取得积极的处罚效果。为此,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此应当注意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罚款的数额必须在规定的额度内,即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罚款不得低于2万元或者高于10万元;对于非法运输烟
花爆竹的,罚款不得低于1万元或者高于5万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的决定,明确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力。
(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若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三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买卖、运输爆炸性危险物品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相协调,本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
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关于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如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5题: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如何办理工商登记?


正确答案: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的管理规定,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范围。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既要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要求,又要符合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一个单位提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前,它既可以是已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也可以是未正式登记注册、仅具有法人条件的单位,无论是哪种情况,这个单位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其经营范围是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只有取得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另外,一个单位提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时,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应该包括其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预核准证明文件。

第6题: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1)查清各级行政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
2)查清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
3)按行政辖区统计各类土地面积;
4)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界线图;
5)总结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经验,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第7题:

我国第一例商品化生产的转基因抗虫棉是如何培育的?应用现状如何?


正确答案: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发生大面积棉铃虫灾害,一些棉区的棉花亩产降幅达80%。就在棉铃虫肆虐之际,一家跨国公司凭借其领先世界的生物技术,研制出了转基因抗虫棉,并一举占据我国95%的抗虫棉市场份额。在国家“863”计划和转基因专项的支持下,我国科学家通过不懈努力,经过人工合成Bt基因、植物表达载体的构建、植物遗传转化、转基因棉花品种选育、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等步骤研制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转基因抗虫棉,成功打破了国际公司垄断,积极抢占了国际生物技术制高点。
截止2010年,我国已审定转基因抗虫棉品种200多个,河北、山东、河南、安徽等棉花主产省抗虫棉种植率达95%,全国累计推广种植3.15亿亩,新增产值超过440亿元,农民增收250亿元。转基因抗虫棉的应用不仅有效控制了棉铃虫对棉花、玉米、大豆等作物的危害,还减少了70%-80%的农药使用,减少了农药中毒事故,保护了农田生态环境。转基因抗虫棉有力地提升了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水平,促进了新型棉花种子产业的形成壮大。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上争得了绝对优势,而且走出国门,在国际棉花种业市场占有了一席之地。

第8题: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A.烟花爆竹的生产、使用和运输

B.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

C.烟花爆竹的生产、使用、运输和燃放


正确答案:B

第9题: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能否实现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


正确答案: 烟花爆竹生产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首要环节。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管理,可以在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各种不安全因素,降低爆炸事故的发生机率。烟花爆竹生产的行业特点是生产工艺设备简单,操作方便,企业规模小且分散,技术含量低,从业人员层次复杂,易燃易爆风险高,属于劳动密集型和高危行业。
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从原料、半成品到成品,各个环节危险性大、管理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而且还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2000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一家企业在生产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几十人伤亡。该事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此问题多次作出过重要批示,各级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自2004年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后,2005年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未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在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全国的烟花爆竹行业又接连发生了几起特大事故。这要应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入2005年10月以来,烟花爆竹重大事故较为集中,。从10月1日至11月30日,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就有10起,死亡39人,失踪5人,伤33人。特别是非法生产事故增多,如2005年11月份,烟花爆竹伤亡事故7起,死亡26人,其中非法生产6起,死亡23人。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必须依法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这样才能促使烟花爆竹行业巩固提高、健康发展。
烟花爆竹生产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爆炸事故大多发生在烟花爆竹的生产环节。实践证明,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长期以来,很多地方领导干部认为生产与安全难以两全。由于烟花爆竹对一些地方的经济贡献大,经济效益明显,因此为确保经济发展,事故的发生似乎不可避免。但是,近几年一些地方的情况表明,通过有效的管理变革,烟花爆竹这样的高危行业可以成为既安全又有效益的产业。政府通过努力,完全可以让烟花爆竹等行业在安全繁荣的轨道上运行,实现地区经济增长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同步良性发展。

第10题: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如何处置?


正确答案: 在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被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销毁,以免重新流入市场,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
(一)关于销毁处置的对象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销毁对象为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受利益的驱动,社会上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往往私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由于非法烟花爆竹生产者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所生产的烟花爆竹制品质量一般难以保证,因而本条例规定不允许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对于逃脱监管进入流通领域的非法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应当予以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在此应注意两点:一是没收,即由有关部门依法将违禁物品收归国有,既包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也包括由公安部门没收的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二是非法烟花爆竹,既包括由未经许可的非法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也包括由取得许可的合法企业超出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的烟花爆竹。只有首先确定是非法烟花爆竹,然后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才能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销毁。对于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也应当予以组织销毁处置。
(二)关于处理方式
对于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物品,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即使是对于合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也要给予特别注意。对于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在处理方式上应当更加小心。本条例之所以规定对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置,就是要消除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以避免在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对“就地封存”作僵硬的文字理解,以为是绝对不能移动,而要从立法意义上进行理解,就地封存的地点首先应当符合安全的原则,其次是应当避免多次移动,防止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对于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公安部门除可以采取销毁的方式处理外,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