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错
第1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核查期内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第2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3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规定,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但不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4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5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以汇款方式结算(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出口合同。
第6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企业将应当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近一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第7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名录内企业,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8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30%以上,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第9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第10题: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根据“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代理进出口业务应当由委托方付汇、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