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没收、买卖、生产、继承分别是( )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A.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B.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C.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
D.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继受取得
第2题:
关于宋朝的继承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宋朝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B.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不同的继承权
C.绝户立继承人时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D.绝户立继承人时,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第3题:
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继承。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 )。
A.“立继”
B.“祖继”
C.“嗣继”
D.“命继”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A、转移的继受取得
B、创设的继受取得
C、特定的继受取得
D、概括的继受取得
第7题:
A.嗣继
B.命继
C.续继
D.再继
E.立继
第8题:
《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
(1)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7
(2)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
(3)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
(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
第9题:
下列法律制度的出现,表明了宋代民事立法的发展()。
A.典卖
B.命继
C.鱼鳞册制度
第10题:
关于宋朝的继承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