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2003年去世。其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

题目
单选题
迈克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2003年去世。其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迈克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迈克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

直接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双重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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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但丙国的冲突规范还是指定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便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2题:

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

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正确答案:AD
【考点】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解析】依《民通意见》第l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A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因此,涉及国籍冲突时属人法的确定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而没有采用行为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因此,A项和D项是正确的。

第3题:

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的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正确答案:D

第4题:

迈克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2003年去世。其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认为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迈克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迈克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正确答案:B
[考点]反致;转致
[答案及解析]B。(1)反致:甲一乙,乙一甲,甲一甲。
(2)转致:甲一乙,乙一丙,甲一丙。
(3)间接反致:甲一乙,乙一丙,丙一甲,甲一甲。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一乙,乙一丙,丙一乙,甲一乙。
(5)双重反致:英国的一种做法,指英国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应适用某外国法,则应假定将其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向外国法院的法官判案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最后的准据法。
解题的关键是确定法院地。最后适用了法院地法的,那就是反致,反之则是转致。如果有中间环节,则分别是间接反致或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至于双重反致,则只是英国法上的一个概念,都是作为干扰项出现的。

第5题:

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参考答案:A

第6题:

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B反致,是根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他国的法律,而根据他国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最后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间接反致是根据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案应适用他国的法律,而根据他国的冲突规范指引本案又应适用第三国法律,而根据第三国的冲突法规范,本案又应适用法院地国法律,最后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转致即根据法院地国的冲突法规范,本案应适用他国法律,而根据他国冲突法规定,本案又应适用第三国法律,法院最后直接适用了第三国的实体法来解决本案争议。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的做法,其含义为英国法院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适用外国法,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判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法对反致所抱态度,最后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本题中法律适用流程是先由法院地国丙国指向甲国,再由甲国指向乙国,又从乙国返回丙国,所以是间接反致,B项正确。

第7题:

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正确答案:A

第8题:

甲国人A,住所在乙国,有存款若干,后甲在丙国旅游时不幸因车祸身亡。其亲属因该笔存款的继承发生争议诉至甲国法院。依据甲国法律,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而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甲国实体法规范解决该纠纷的做法属于:( )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正确答案:C
【考点】间接反致
【解析】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冲突法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而依照该外国冲突规范,应当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据第三国冲突规范,却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此时,如果法院以其内国法为该案件的准据法,则构成间接反致。所以,本案中甲国法院的做法属于C项,间接反致。

第9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园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正确答案:C
[考点]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本题中罗伯逊是甲国人,其原始住所在甲国。
但其与家人久居乙国,即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视为其在乙国有住所。罗伯逊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应视为在丙国经常居住,即其在丙国也有住所。后罗伯逊长期居住在北京,应视为在中国有住所。在罗伯逊有几个住所的情况下,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纠纷涉及丙国,故以丙国住所为住所。C项正确。
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未对住所的确定作出新的规定,但该法更多地使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从而很大程度上回避了住所的积极冲突。

第10题:

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后来又移居丙国。10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全部遗产的诉讼,理由是a与b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夫的本国法,如果丙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则其行为属于()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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