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约定,甲将一辆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甲将汽车交付给

题目
多选题
甲、乙约定,甲将一辆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但双方未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手续。对于甲实施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有()。
A

因汽车质量问题,乙将汽车交给甲修理期间,甲将该车以2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现实交付,自甲对丙完成现实交付时,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B

因汽车质量问题,乙将汽车交给甲修理期间,甲将该车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现实交付,在甲对丙完成现实交付时,丙取得汽车质权

C

因汽车质量问题,乙将汽车交给甲修理期间,甲将汽车交给不知情的丙修理,若甲不对丙支付到期修理费用,丙对该汽车可行使留置权

D

假设在乙直接占有汽车期间,甲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对丙谎称汽车系出租给乙的),并对丙完成指示交付,则甲对丙完成指示交付时,丙取得该汽车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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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约定,甲将一辆车出卖给乙。价款20万元,乙与5年内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2万元,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2015年3月1日,甲将该车交付给乙。2015年5月1日,乙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人身损害最高限额为11万元)。2015年7月1日,乙与丙聚会后,乙将该车借给醉酒的丙驾驶,丙驾车撞伤了行人丁(交警认定丙负全责),给丁造成损失30万元。对于丁遭受的损害应如何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丁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丁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D.丁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C,D
解析:
考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适用于“机动车保留买卖”。故丁物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故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乙将车借给醉酒的丙使用,乙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乙和丙对丁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故ACD正确。

第2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由甲向乙分五期支付,每期各20万元。在首期价款支付前,乙应先向甲交付汽车,但汽车所有权属于乙,在甲支付全部价款后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乙如约交付了汽车,甲支付四期价款后,无力支付第五期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剩余价款
B.乙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可请求甲返还汽车
C.即使合同未解除,乙也有权取回汽车
D.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支付汽车的使用费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甲未支付的价款金额为20万元,达到全部价款的1/5。故ACD选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36条,买卖双方所有权保留时,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若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甲已支付了80万元,故乙无权取回汽车。故B选项错误。

第3题:

甲将一套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双方约完:“全部价款分10次付清,每期20万元,在乙支付完毕价款前,甲保留房屋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乙支付第4期价款后,甲为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乙一直没有支付第5期与第6期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房屋所有权人依然是甲

B.乙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D.甲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乙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BCD

第4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并且约定在乙付清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甲。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乙在付清价款前将电脑出质给丙,对甲造成损害,则甲可以取回电脑
B.如果乙已经支付了80%的价款,则甲不能主张取回电脑
C.乙在付清价款前将电脑卖给丁,丁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则甲不能主张取回电脑
D.如果甲、乙之间是买卖房屋的合同,仍然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5题: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1套电子设备,在使用 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 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 公司。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 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 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则下列表述 错误的是哪项?( )
A.经过简易支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
C.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 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
D.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简易交付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问 题。依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公司借用了乙 公司的设备,在借用期间,又与乙公司达成了买卖协 议,在买卖协议生效时,乙公司便完成了对甲公司的交 付义务,此种交付称为简易交付,故A选项是正确的。 依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由于双方约定支付价 款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该设备 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故B选项正确。依据《合同法》 第142条的规定,由于乙公司已完成了交付义务,交付 后的风险责任应由买受人承担,故C选项正确。所有 权保留的约定,法律并未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故D 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6题:

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由乙分5期支付完成。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是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此后,甲又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B.因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问题。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直接对该汽车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又因甲与乙约定的汽车买卖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汽车的所有权仍归甲享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他主占有。乙对汽车的占有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占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因此,选项A正确。因为甲仍保留该汽车的所有权,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选项B、选项C错误。依据《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第7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曱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第8题:

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正确答案:B

第9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 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第10题:

甲向乙购买价值25万元的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甲先交付10万元,乙即将车交付甲,其余款项由甲分三次付清,乙保留汽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车款之时。收到甲交付的10万元车款后,乙将车交付甲,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在甲付清全部车款前,乙又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按约定由丙直接向甲请求返还该汽车。丙向乙付清30万元车款后即向甲请求支付,方知该汽车已被甲出质给不知情的债权人丁,丁因保管不当致车毁损,遂将汽车送戊修理厂维修,因丁无力支付8万元维修费,汽车被戊扣留。丙向戊请求返还汽车遭拒,遂诉讼。
诉讼发生时,该汽车上存在的有效物权包括( )。


A.甲对该汽车的所有权
B.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
D.丁对该汽车的质权
E.戊对该汽车的留置权

答案:C,D,E
解析:
选项ABC:甲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乙对汽车的所有权由丙继受取得;选项D:丁善意取得质权;选项E:戊善意取得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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