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要求保护某微生物的衍生物,审查员应在一通中指出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题目
判断题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某微生物的衍生物,审查员应在一通中指出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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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审查员在申请的首次检索中发现存在已经授权的同一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实用新型申请,因此在指出存在R类文件要求申请人选择放弃专利权的情况下,同时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固定,要求将权利要求2-4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最后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4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并同时附交一份放弃其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请问审查员的处理是否符合审查指南关于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 该案件中审查员的处理欠妥,因为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三章6.2.2节中指出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权的其它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这里审查员在该申请还存在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缺陷的情况下,就要求申请人进行选择放弃专利权,不利于申请人的权利保护。

第2题:

如果一个组合物中某组分的上限值+其它组分的下限值大于100%,即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中存在不可能实施的数值,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不可能通过修改的方式克服此缺陷,否则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正确答案:错误

第3题:

专利法第31条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下列关于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哪一项不符合专利法的这一规定?()

A.方法和为实施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B.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C.产品和该产品的作用的独立权利要求

D.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产品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参考答案:D

第4题:

当权利要求涉及与某抗原具有高亲和性的单克隆抗体时,由于得到该单克隆抗体的方法不能重复再现,因此必须保藏能产生该单克隆抗体的杂交瘤,否则,会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不可能被授权。


正确答案:正确

第5题:

组合物权利要求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一律不允许出现“大约”、“左右”等含糊不清的用词,否则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正确答案:错误

第6题: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某微生物的具体突变株,但说明书中却没有提供该突变株的具体实施方式,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正确答案:正确

第7题: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是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则()。

  • A、不能允许,因为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 B、不能允许,因为它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
  • C、不能允许,因为它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 D、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其是否允许

正确答案:B

第8题:

无效宣告程序中,下列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无效宣告理由为全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权保护的主题明显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该缺陷进行审查
B.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该缺陷进行审查
C.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合议组审查后认定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
D.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而未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也存在同样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对从属权利要求2进行审查

答案:A,B,C,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中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2)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故选项A正确。该节第(3)项规定,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例如,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但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从而不存在审查创造性的基础的情形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故选项B正确。该节第(4)项规定,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则可以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故选项C正确。该节第(5)项规定,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与该缺陷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而未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也存在同样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对从属权利要求2进行审查。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第9题:

某案,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其中涉及原料、工艺步骤和参数等特征。审查员首先评价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接下来以下述方式评价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结合有机发光材料领域的技术常识,能够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请问,审查员的评述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存在如下问题,首先,产品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并不意味着制备该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其次,权利要求6记载了原料、工艺步骤和操作参数等特征,这些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描述,审查员仅仅以技术常识一笔带过。因此,审查员对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评述说理不充分。

第10题:

陈某拥有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其中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转笔刀,权利要求3为另一项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涉及一种铅笔。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3之间缺乏单一性,陈某在答复时删除了权利要求3。最终该申请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被驳回。陈某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些修改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 A、根据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即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某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
  • B、删除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
  • C、将权利要求1-2修改为制作转笔刀方法的权利要求
  • D、删除权利要求1-2,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

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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