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发明创造的内容/对职务发明创造如何认定?
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作如下认定:(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2题:
第3题: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行为
B、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C、有损害结果发生
D、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第4题:
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构成条件。
第5题:
职务发明获权后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第6题:
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作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2)作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
3)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4)致害行为必须是国家依法对其负责的行为。
第7题: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何?
第8题:
如何理解欧盟竞争法中反竞争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
欧盟竞争法规定了三类的反竞争行为: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企业单方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企业有计划的“聚合”行为。对上述三种反竞争行为来说,其共同的构成要件是:
(1)反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个体商人、私营公司、由个人所有并控制的多家公司、国营公司、从事经济活动的政府机构、“聚合型”的合资公司、代理商与其被代理商、分包商等。
(2)企业实施了具有扭曲竞争性质的行为。企业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竞争的扭曲,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A、正常的竞争条件是否发生显著的变化;
B、企业的商业独立性与经营自主权是否受到损害,即企业的贸易自由是否受到企业之间的各种协议的限制,从而在企业之间消除竞争;
C、共同市场的统一完整是否受到破坏。
(3)在共同市场中具有影响力。对于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或企业单独实施的反竞争行为来说,都要求这种企业行为必须造成影响成员国贸易的后果,并且这种后果的程度是显著的;对于“聚合”行为来说,要求聚合行为所引起的企业规模的变化和市场销售额的变化在共同市场内部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第9题:
职务发明实施后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是如何规定的?
第10题:
如何理解法律责任构成的特殊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