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如何理解提存的要件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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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提存的要件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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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合伙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什么?效力如何?如何修改、补充?


正确答案: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2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并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具体体现为:
1、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羵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规定。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另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或者我的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领域。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竟合或者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处理。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爱处罚的除外。”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3题: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要件和效力


参考答案:

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②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③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④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①承担人成为债务人;②抗辩权随之移转;③从债务一并移转.


第4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正确答案: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
(1)本罪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
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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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保证的效力?

正确答案:
保证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有两类:①约定的责任范围,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②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法定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期间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则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效力中的几个特殊情形
主债权转让时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连续保证中的保证责任。连续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保证期间的,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对通知到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的责任承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应为无效,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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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有哪些?


正确答案: 提存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可抵销:
1)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
2)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第7题:

如何理解法律责任构成的特殊要件?


正确答案: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⑴特殊主体;
⑵特殊结果;
⑶无过错责任;
⑷转承责任.

第8题:

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主要包括( )。

A.权利要件和义务要件
B.债权要件和债务要件
C.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D.责任要件和非责任要件

答案:C
解析:
存单关系效力认定主要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种。其中,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真实性。

第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正确答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均属于事实行为,他们分别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其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下: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①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a.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现有财产的增多和现有财产应减少而没有减少。
b.另一方受到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应增加的财产而未增加和不应减少的财产而减少。
c.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得利是他方受损的原因,而他方受损是由一方得利所引起。
d.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获利一方的受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原因。无论是自始无法律上根据,或者是以后丧失了法律上的根据,都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e.以下四种行为即使符合构成要件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因不法目的而为给付;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的给付。
②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在性质上属于事件。其效力就是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享有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义务。但是,返还利益的范围,依得利人得利的心理状态即是否知情而有所不同:
a.得利人于得利时为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自己的得利无法律根据的,返还的利益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b.得利人于得利时是恶意即知道其得利无法律根据的,则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
c.得利人于得利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以其知道所得利益无法律根据时的尚存利益和该利益所生孳息为返还对象。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①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a.管理人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b.须管理人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c.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只要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不论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为何人,均可构成无因管理。
②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作为债务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构成如下:
a.管理人至少负有三项义务:妥善管理的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
b.本人支付费用的义务。包括三项:向管理人偿付为管理而直接支出的费用;承担管理中所设定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必须注意,就本人而言,除在管理人确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以外,不得任意以有违本人意志或有损本人利益为借口,拒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同时,本人有义务及时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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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职务发明的各项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为了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是不能被证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即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判断职务发明的标准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对于“本职工作”的理解,应当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的范围,而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主要指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具体要求承担的任务。但是属一般性号召、领导一般性的同意或赞成范畴的不能作为“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如果是辞职与开除的情况,应当作同一处理。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的“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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