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国际私法上解决住所冲突的基本做法。

题目
问答题
简述国际私法上解决住所冲突的基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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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参考答案: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第2题:

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参考答案:

(1)因各国法律对住所的具体规定以及对事实认定不尽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也与自然人的国籍一样存在法律冲突,并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则称为住所的消极冲突。
(2)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①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
②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第3题:

“动产继承适用被断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

A.范围

B.准据法

C.指定原因

D.连结点


参考答案:D

第4题:

论述国际私法中时际冲突的解决。


正确答案:法律时际冲突的解决,也因其发生的原因不同而有区别。如在冲突规则发生改变时,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既得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它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的条件。在连结点发生改变时,各国在实践中多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采取允许适用新连结点指引的法律(即可变更主义)和不允许适用新连结点指引的法律(即不可变更主义)的方法,以使问题求得公正合理的解决,既不破坏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不应让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意图得逞为基本原则。在被指定的准据法发生改变时,也应看改变后的准据法是否具有溯及的效力,它的适用是否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严重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特别在涉及第三世界国家的重大利益时,更不宜毫无条件地适用“既得权保护”原则。

第5题:

“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

  • A、范围
  • B、准据法
  • C、指定原因
  • D、连结点

正确答案:D

第6题:

试述国际私法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参考答案:

对自然人国籍冲突,根据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不同情形,各国实践采取的解决办法和原则不同。
(1)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第一,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多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不论这几个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的。这就是“内国国籍优先原则”,且已被各国普遍接受。
第二,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原则,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原则,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联的国籍优先原则。
(2)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原则和办法:对于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问题,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采取一致原则,即主张以无国籍人的住所地国国籍为其国籍,以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为其国籍国,以居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时,多数国家的法律未作规定,司法实践既有主张以当事人所在地国家为准,也有主张尊重当事人意愿,以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决定其国籍和本国法。


第7题:

正确表述“法则”区别说地位的是:()

A、是国际私法产生的标志性学说

B、开创了国际私法以冲突规范方式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模式

C、构筑了国际私法的基本框架

D、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本使命与基本手段


参考答案:ABCD

第8题:

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参考答案: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第9题:

简述住所冲突的解决。


正确答案: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如何认定,曾有各种不同的学说。大多数学者和司法实践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依照法院国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其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即如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这些住所取得的先后;如发生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在它们是异时取得的情况下,一般主张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则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的消极冲突,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以当事人的现在地代替住所确定其属人法。

第10题:

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为其住所。


正确答案:内国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