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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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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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清朝的刑罚,不包括( )。A.充军B.迁徙C.发遣D.刺配


正确答案:B
充军刑创制于宋朝,到了明清被广泛使用。宋太祖时规定刺配刑,一直沿用到明清时期。发遣刑创制于顺治年间,是清朝典型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清朝没有迁徙刑。

第2题:

下列有关宋代刑罚的说法正确的有、

A、刺配是古代劓刑的复活
B、刺配是刑罚制度的又一进步,对宋代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C、凌迟始于五代的西辽
D、至南宋,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答案:C,D
解析:
关于宋代刑罚的变化,首先要记住“折杖法”。“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即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和脊杖。刺配作为宋代的配役刑,刺是刺字,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劓是割鼻子;刺配对后世的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次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到非议。

第3题:

何谓“刺配”?


古代刑罚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 《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馀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元典章·刑部七·诸奸》:“ 山南 江北道 廉访分司官先将 郑青 面刺‘犯奸二度’四字,将本人转发 金场 运司收管,配役本省,不见犯奸刺配通例。”《水浒传》第七回:“﹝ 林冲 ﹞怎敢恶了 高太尉 ?轻则刺配了他,重则害了他性命。” 吴晗 《灯下集·刺配》:“受到刺配刑罚的人,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

古代刑罚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 《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馀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元典章·刑部七·诸奸》:“ 山南 江北道 廉访分司官先将 郑青 面刺‘犯奸二度’四字,将本人转发 金场 运司收管,配役本省,不见犯奸刺配通例。”《水浒传》第七回:“﹝ 林冲 ﹞怎敢恶了 高太尉 ?轻则刺配了他,重则害了他性命。” 吴晗 《灯下集·刺配》:“受到刺配刑罚的人,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

“刺配”这种刑罚,始于五代的后晋,后晋以前的流配,限于远徒,而不刺面。据有关史料记载:“(后)晋天福(高祖石敬瑭年号)中始创刺面之法”,到了宋代,还把刺面与脊杖、流配等刑罚并施于“罪犯”一身,并美其名曰“打金印”。《水济传》第八回即有“犯人徒流迁徒的,都脸上刺字”的描写。
刺在犯人脸上的字,有大小之别,当时负责审判的官员认为罪情严重或“性情凶恶”者,则刺上大体字;次之,则刺上小体字。所刺的字,除了“迭配某州(府)牢城”外,有些也把犯罪情由、服役种类刺在脸上。如“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等,南宋时规定犯强盗罪免死流配者,“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对罪犯人身污辱更加残酷。
受刺配刑罚的人被押送边疆从事名目繁多的劳役或充l军,重者终身不释。

古代刑罚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 《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馀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元典章·刑部七·诸奸》:“ 山南 江北道 廉访分司官先将 郑青 面刺‘犯奸二度’四字,将本人转发 金场 运司收管,配役本省,不见犯奸刺配通例。”《水浒传》第七回:“﹝ 林冲 ﹞怎敢恶了 高太尉 ?轻则刺配了他,重则害了他性命。” 吴晗 《灯下集·刺配》:“受到刺配刑罚的人,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

《辞海》里的“刺配”条解释说:“中国古代刑罚的一种。在面部刺刻标记,押送边疆服役或充军,重者终身不释。始于五代的后晋、宋、元、明、清仿用。”但“刺”与“配”本是两种不同的刑罚,它们各自的起源要比此说早的多。

古代刑罚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 《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馀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元典章·刑部七·诸奸》:“ 山南 江北道 廉访分司官先将 郑青 面刺‘犯奸二度’四字,将本人转发 金场 运司收管,配役本省,不见犯奸刺配通例。”《水浒传》第七回:“﹝ 林冲 ﹞怎敢恶了 高太尉 ?轻则刺配了他,重则害了他性命。” 吴晗 《灯下集·刺配》:“受到刺配刑罚的人,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

古代刑罚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 《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馀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元典章·刑部七·诸奸》:“ 山南 江北道 廉访分司官先将 郑青 面刺‘犯奸二度’四字,将本人转发 金场 运司收管,配役本省,不见犯奸刺配通例。”《水浒传》第七回:“﹝ 林冲 ﹞怎敢恶了 高太尉 ?轻则刺配了他,重则害了他性命。” 吴晗 《灯下集·刺配》:“受到刺配刑罚的人,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

第4题:

刺配刑始创于(  )。
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答案:C
解析:
解析:宋太祖为了标榜慎刑,创立刺配刑,作为死刑的宽贷刑,后被滥用。

第5题:

刺配刑是作为(  )宽贷刑出现的刑种。
A.死刑
B.流刑
C.充军刑
D.发遣刑


答案:A
解析:
解析:宋太祖为了标榜慎刑,创立刺配刑,作为死刑的宽待刑,后被滥用。

第6题:

宋代的刑事立法的变化包括:()。

A.创立折杖刑

B.重典治贪

C.设立刺配刑


参考答案:A, C

第7题:

黥刑又称为(  )。
A.刺字刑
B.墨刑
C.刺配刑
D.劓刑


答案:B
解析:
解析:作为奴隶制五刑之一的黥刑又称为墨刑。刺字刑和刺配刑为宋朝的附加刑。

第8题:

刺配属于什么刑罚?


参考答案:

流刑是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开始于秦汉时期。南朝时宋的“黥刖之制”是在犯人两颊刺墨“劫”字,切断其两脚筋,再流放到远州,实际把黥、刖、流三种刑罚都用了,这种制度发展到五代、宋、辽成为刺配刑。后晋天福年间开始的刺配,是用墨刺面并将犯人流放。宋代将刺配的内容和规定加以固定,将决杖、刺面、配役三刑合一。被刺配者,首先要被脊杖二十或四十,然后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把所犯事由、发配地名和劳役项目等内容刺在脸上,俗称“打金印”,最后由差人把罪犯押到几千里以外的牢城。起初刺配是作为对死刑的宽恕之法使用的,因为宋朝皇帝使用频繁而变成流刑的一种特殊形式。宋代把罪犯发配到军中或官办作坊、盐亭服劳役,叫充军。明朝时“流”有安置、迁徙、口外为民和充军,充军就是发配到边远驻军地服劳役,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明史·刑法志》)。


第9题:

(2007年真题)清朝创立的刑罚是(  )。
A.发遣
B.充军
C.加役流
D.刺配


答案:A
解析:
解析:清朝的发遣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充军刑和刺配刑创制于宋朝。加役流创制于唐朝。不过要注意:发遣刑并非创制于清朝,明朝就有发遣刑。本题设计及答案存在问题,详见考试指南一书的论述。

第10题:

唐朝末年,法律上已确立了“刺配刑”。 (  )


答案:错
解析:
唐朝末年,法律上并没有确立“刺配刑”,该刑是在宋太祖时期确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