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简述秘书工作产生发展的过程?
第3题:
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⑴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前数世纪至公元十六世纪,其中包括:
①罗得法;
②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③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④“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
⑵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十七世纪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以前。其中包括:
①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②近现代国际惯例;
③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④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⑤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
⑥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⑶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以后。包括:
①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②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③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
④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⑤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
⑥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⑦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第4题:
简述学校产生的条件及发展的过程。
第5题:
从罗马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可以清晰看到人类社会法律产生和演变的发展过程。罗马法发展的过程中,合乎逻辑的演变是()
第6题:
简述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产生过程及其发展阶级。
第7题:
简述音乐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及各个时期的特点。
第8题: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的,当时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并很快得到普遍的承认。对动产物权则是根据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的理论或“动产无固定场所”的理论,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这主要是由于在当时动产的种类还不是很多,其经济价值与不动产相比也较小,因而允许作为属地主权管辖的例外。
(2)到了19世纪,“动产附骨”理论已遭到许多学者的非议。他们认为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物的所有人的住所时常有变,购买人或债权人很难知道所有人住所在什么地方,即使知道其住所,也难以了解其住所地物权法的具体内容,倒不如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易为当事人所掌握。况且,倘若对物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同,究应适用其中哪一方的住所地法,也不好确定。还有些学者指出,由于物与法律之间,除了空间位置的联系,不存在其他更强的联系,而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是符合尊重物之所在地国领土主权的国际法原则的。拉沛尔甚至认为,物之所在地法不仅应为所有国家所尊重,而且还应适用于所有的财产。显而易见,物权虽是一种对世权,但要对它行使保护,则只有其所在地法提供的保护,才是最有力的保护。此外,物权往往需要登记或注册,而要登记或注册,也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才能进行。还有学者认为,在国际经济迅速发展、国际买卖十分发达的时代,仍固守动产随人原则会妨碍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在国际贸易十分频繁的时代,一个人的动产往往遍及数国,并涉及这许多国家的经济活动,动产所在地国也不愿适用所有人的属人法来支配位于自己境内的动产物权问题。因此,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在立法上,规定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置于物之所在地法支配之下的国家居多数。于是,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也得到推广,成为一项基本的冲突法原则。
第9题:
罗马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清晰地反映了人类社会中法律的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在罗马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合乎逻辑的演变过程是()
第10题:
简述法产生、发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