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下列法律关系中,哪项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A 中国与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 中国某航运公司承运印度某公司的货物,将货物由大连运往孟买C 中国某公司与某中英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D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中国某公司与营业地位于新加坡的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

题目
单选题
下列法律关系中,哪项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A

中国与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B

中国某航运公司承运印度某公司的货物,将货物由大连运往孟买

C

中国某公司与某中英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D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中国某公司与营业地位于新加坡的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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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是( )。

A.外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B.外国某自然人同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通过订立合作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企业

C.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某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D.外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正确答案:C

第2题: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美国该公司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某公司采取的以下方式中,正确的有:

A.中国该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

B.中国该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由美国该公司承担费用

C.如果该货物易坏,中国该公司可以出售货物

D.如果中国公司依法出售了货物,仍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正确答案:ABCD
[考点]保全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88条是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依此,中国该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A项正确。保全货物的方式有两种:(I)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易于迅速变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故B、C、D项也正确。因此,四项均当选。

第3题:

2009年3月,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国某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根本无法满足其在订立合同时的期望。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某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中国某公司只可以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中国某公司只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D、中国某公司只可以要求减价


参考答案:A

第4题:

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A、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的合作生产电脑配件的合同,厂址建在北京
B、我国某公司与非洲某国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探开发该国自然资源的合同
C、中国人李某与法国人王某签订了服务提供合同,但并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D、我国某企业与德国某企业签订合同,共同投资在南京设立食品生产厂

答案:A,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A、D是当选项。B项中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在我国境内履行。C项中,当事人未约定服务提供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第5题:

以下合同中,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

A、中国甲公司向韩国乙公司购买船舶的合同
B、中国甲公司收购美国乙公司股票的合同
C、中国甲公司与英国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但是英国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所购买的家具是用于甲公司董事长的家庭装饰
D、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的飞机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本题中,A项的标的物船舶、B项的标的物股票以及D项的标的物飞机,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至于C项,虽然家具的用途是用于家庭装修,但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则可以适用公约,所以C项正确。

第6题:

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适用公约

B.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无效的

C.中、美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CIF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D.假如上述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正确答案:D
42.【答案】D 【考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解析】A依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正确,因为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第7题:

共用题干

泰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香米5000袋的合同,泰国公司将货物装运后,取得了清洁提单,但是当货物抵达宁波港口,中方发现该批货物部分开袋后出现飞虫,经查明是部分货物携带虫卵的缘故,此外货物还出现了短少,买方实际仅收到4990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对于出现飞虫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泰国公司索赔
B、对于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泰国公司索赔
C、对于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对于出现飞虫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卖方泰国公司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B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选项A、B、C正是法条的表述。由于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单据,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卖方不得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D项不正确。
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A错。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C错误。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D错。
2000年通则CFR术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以装港货物置于船上为界,但是,所谓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且,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由于卖方未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因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所以A错误,C正确。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以B、D正确。
货物在装运时,其内含有虫卵,这是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因此,中国买方应该向托运人泰国公司要求索赔,所以A正确。至于短少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要对货物的短少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减价,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因而D项正确。
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8题:

下列各项中,(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A.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某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B.外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C.外国某自然人同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通过订立合作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企业

D.外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正确答案:BCD
解析:外国公司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9题:

共用题干

1998年7月中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2005年9月中国公司就该合同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英国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中国法院在判断该合同诉讼时效时应当根据()确定。
A、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B、法院地国的法律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D、该合同关系的准据法

答案:D
解析:
《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丙国法,A为当选项。
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船旗国为马来西亚,因此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
《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在该涉外合同案件中,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就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为当选项。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只有B正确,符合第2条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海浪号”属于法国,“大和号”属于日本,而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应该适用韩国法律,D项正确,故选A、B、C项。

第10题:

共用题干

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适用公约
B、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无效的
C、中、美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CIF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D、假如上述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答案:A,B,C
解析:
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


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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