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有()。
A、事前防卫
B、假想的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后防卫
第2题:
对杀人、暴力取证、绑架等犯罪行为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
第3题: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4题:
日本为突破‘专守防卫’而发表的法案包括()。
第5题:
对正在进行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第6题:
什么是特别防卫权?它与一般防卫权有哪些不同?
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区别:
(1)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犯罪的侵害行为而不能针对一般违法的侵害行为实施;而一般防卫行为针对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2)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非暴力犯罪行为实施;而一般防卫行为不仅可以针对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而且可以针对非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特别防卫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财产权利等其他非人身安全权益的犯罪行为;一般防卫行为则可以针对任何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进行反击。
(4)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较轻的或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一般防卫行为既可以是针对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也可以是针对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
(5)特别防卫权行为的实施不受必要限度的限制;而一般防卫行为要受到法定的“必要限度”的限制和制约。
第7题:
下列成立正当防卫的是()。
第8题:
我国刑法中的“防卫不适时”指的什么情况( )
A.事先防卫
B.假想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后防卫
第9题:
特别防卫权
第10题:
简述日本防卫战略由“专守防卫”转向“主动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