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

题目
问答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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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


参考答案: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律侧重于消极层面的进行规范的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典,令侧重于积极的规范政令法规,违反了了令要纳入到律的制裁范围。 2.科的变化,“以格代科”,东魏制定“麟趾格”,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被废弃不用。 3.“式”也发生了变化,西魏编定《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 

第2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不包括

A.北周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

B.登闻鼓直诉制度建立

C.死刑三复奏制度确立

D.刑讯制度化


正确答案:AC

第3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主要变化。


参考答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沿袭东汉,以“廷尉”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中央审判机关的名称在不同政权曾有不同的名称。最主要的变化发生在北齐,将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大理寺”,并扩大机构编制。这一名称被隋唐继承,隋唐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均称为“大理寺”
其二,曹魏魏明帝时,曾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增长司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培养司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第4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


正确答案:(1)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组织更加健全,机构不断扩大。
(2)初期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设立律博士,教授
法律;廷尉下设正、监、平及律博士等职。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寺。设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监、平等属吏,律博士增至四人,并新设置了明法掾二十四人,槛车督二人,掾、司直与明法各十人。
(3)在尚书台的下属设有掌理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法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

第5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基本上沿袭汉制,而又有所发展。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唯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但机构却日趋扩大。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逐渐走上了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的控制日趋加强。首先,封建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其次,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再次,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最后,限制了人民的诉讼权利。这一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是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

第6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参考答案:一、“八议”是八类人犯罪时,依法享有特权减免或免除刑罚。是“纳礼入律”的突出表现。二、“准五服以制罪”是按照五等服制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的制度。三、“重罪十条”是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四、“官当”是官吏犯罪后,法律允许其经官职或爵位来抵罪的制度,此制度被隋、唐、宋等朝代的继承并加以发展完备,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第7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


正确答案:(1)封建法律形式趋于完备;
(2)法典体例更加科学;
(3)法律概念比较规范;
(4)基本确定了封建制的五刑等。

第8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袭汉制,而又有发展。()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正确

第9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主要反映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第一、关于买卖、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
第二、规定了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第10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方面成绩可观,刑罚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晋律定刑为五种:死、赎、杂抵罪和罚金。北魏律定刑为六种: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第二方面:刑罚更加宽缓。体现: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武帝改革刑制以后,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先后诏令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连坐范围,并开连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连坐范围,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北魏律》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干名犯义之重罪者,连坐处死皆止自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北齐均按‚降死从流‛原则,将流刑降为法定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