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进行房屋预售, 3 月 1 日将一套房屋预售给乙,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 5 月 1 日,甲公司又与丙签订了预售合同,将同一套房屋预售给丙;交房时间届至,乙、丙同时向甲公司提出交付房屋的请求。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题目
甲公司进行房屋预售, 3 月 1 日将一套房屋预售给乙,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 5 月 1 日,甲公司又与丙签订了预售合同,将同一套房屋预售给丙;交房时间届至,乙、丙同时向甲公司提出交付房屋的请求。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B.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丙,并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C.甲公司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和丙,并将乙、丙登记为房屋共有人
D.由甲公司自行选择向谁交付房屋,为谁办理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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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开发商甲与公民乙签订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该房屋的预告登记。不久,开发商甲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屋预售给公民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甲与丙之间签订的房屋预售买卖合同无效

C.甲与乙之间签订的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具有物权的效力

D.甲与丙之间签订的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具有物权的效力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见,只要进行了预告登记,甲与乙之间签订的合同便会产生物权效力。故选C项。申请预告登记后,因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故另一方任何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均为无效。既然开发商再行出售行为无效,乙自然可不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题:

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1套商品房出售与 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 4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 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 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 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 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 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 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 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 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 有:( )

A.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分期付款买卖、预告登记、多重 买卖等问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 了预告登记,未经乙的同意,甲无权将房屋的所有权转 让给丙,但其与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A 选项正确。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分期付款合 同,《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 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 同。”因乙未支付当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4,故甲 有权解除合同。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后,预告 登记所赖以存在的偾权归于消灭,故预告登记失效。 之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且丁取得了房 屋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 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 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有效。在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 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 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 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第3题:

甲公司意欲出卖一座办公大楼,于2003年3月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价金。同年5月,丙公司以更高的价金向甲公司提出购买此楼,甲公司遂又将此楼卖给丙公司,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公司与丙公司对该楼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乙公司诉到法院,对本案的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先,该楼应归乙公司所有

B.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该楼应归丙公司所有

C.两份合同均无效,该楼仍归甲公司所有

D.在乙公司申请撤销房屋过户登记后,该楼归乙公司所有


参考答案:B

第4题:

3月12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合同约定,乙于同年3月15日支付全款,双方于3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乙依约支付房款后,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7月10日,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8月1日,乙将甲诉至法院,此时( )。

A.预告登记有效,但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预告登记有效,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C.预告登记失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D.预告登记失效,但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5题:

甲开发商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甲卖房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乙交付全部房款。房屋竣工后,甲公司正欲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时,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制执行甲公司的财产,法院将前述房屋查封并拍卖。此时,乙以已经办理预告登记为由提出异议。关于甲、乙、丙三者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应当优先保护乙
B.乙应当优先获得保护,但与预告登记无关
C.在房屋过户登记前,依然属于甲所有,因此甲的债权人丙可以申请执行该房屋
D.因为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丙不能申请执行该房屋

答案:B
解析:
此题貌似考查预告登记的效力,其实,本题涉及的情形与预告登记无关。因为,在消费者购房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情形下,对消费者保护问题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该优先权又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由此可见,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权利必然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因此,本题中乙的权利最优先获得保护,与是否办理预告登记无关,故B正确,ACD错误。

第6题:

甲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出售予乙,并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30%,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款,待乙付清房款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在3月10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同年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已经移转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7月1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
B.因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丁无法办理过户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假设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预告登记、多重买卖、返还原物请求权等问题。选项A,《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错误。选项B,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其中包括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预告登记已经超过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B选项错误。选项C,同样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CD。

第7题:

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半年后,甲将该套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借款50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年后,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债务,甲、丙双方协议以房屋抵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通知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可以主张丙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B、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可以要求乙搬离房屋
C、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并未侵犯乙的优先购买权
D、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无须通知乙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先抵押后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抵押权实现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出租后抵押,则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本题属于现出租,后抵押,因此乙仍然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仍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第8题:

2010年6月1日,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2011年5月1日,甲因工作凋动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直接与丙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整个手续办完后,甲才电告乙房屋已经出售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权主张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B.乙可以要求甲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可以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D.丙可以要求乙腾退房屋


正确答案:B
(1)选项A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选项C: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3)选项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9题:

甲和乙于2007年2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有房屋一套卖给乙,价款120万元。合同订立后,乙依约交付全部房款,并搬入该房屋居住。由于房价不断上涨,甲迟迟不与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0月10日,甲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随后丙要求乙腾出房屋。乙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撤销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什么? (4)丙是否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为什么? (5)甲应当对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全部要件,故该合同有效。

(2) 因为甲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房屋。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故该合同有效。

(3) 乙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可撤销的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而且只有可撤销合同的缔约方才有权申请撤销合同,而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且乙并非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而乙无权要求撤销甲和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4) 丙有权请求乙腾出房屋,因房屋已经登记在丙的名下,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丙基于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要求乙腾出房屋自然是正当合法的。

(5) 甲乙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有义务按照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甲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对乙的违约,所以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10题:

2014年3月18日甲将房屋70万元卖给乙并签订了合同,但借故未办理过户登记。3月25日,乙取得房屋钥匙进行装修。丙得知此事后,向甲表示愿意加价10万元购买。4月1日,甲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则()。

A.乙自房屋交付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由于甲乙未办理过户登记,故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由于甲丙已办理过户登记,故甲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2019版教材P17页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让......最后一句是重点: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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