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杨某凑钱向张某购买张某家传的古董花瓶,约定各付50%的价款,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哪种类型?

题目
王某和杨某凑钱向张某购买张某家传的古董花瓶,约定各付50%的价款,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哪种类型?

A:法定之债
B:种类之债
C:单一之债
D:按份之债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当事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本题中王某和杨某约定了债务份额,属于按份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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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从法律关系上看,皮包的实际购买者应为( )。

A.张某

B.王某

C.杨某

D.张某、王某、杨某3人


正确答案:B

第2题:

张某有一头牛要卖,王某向李某声称张某要委托自己替他卖牛,李某不放心,托人告诉张某,张某没有否认,成交后,因李某不付购牛款而发生纠纷,这一后果由( )。

A.张某自己承担

B.王某向张某承担

C.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向张某承担


正确答案:D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否认的,、应视为同意他人的代理行为。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3题:

2012年11月23日21时许,17岁的王某在晚修后回学校宿舍的途中,因张某回头看了王某一眼,王某心生不满,遂持刀向张某的大腿扎去,致张某轻微伤。张某第二天找来同学刘某、杨某帮忙,在王某放学回宿舍的上路,杨某拦住了王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杨某动手打王某。王某再次持刀扎伤杨某,致其重伤。问:应如何定性王某构成何种犯罪?


参考答案:王某持刀扎伤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

第4题:

王某为从事贸易的个体户,李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为李某代销18方砚台。李某贾求代销的最低总价款为人民币31400元,王某以总价款的20%收取手续费,另扣除总价款的17%作为代为李某缴纳的增值税 协议签订后,王某当即给付 1万元,余额9782元议定以后再付。至约定的时间,李某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称,18方砚台的成交价只有25力元,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和税款,只能付给李某5750元。王某向李某出具了他与购买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李某认为 王某无权改变代销的指示,要求王某支付欠款9782元 为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9782元张某是否应该归还甲进出口公司的剩余费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李某委托王某出卖砚台,并指定了最低价格。依据《合同法》第418条的规定,王某以低于该指定的最低价格出卖时,应经过李某同意;未经李某同意的,王某只有补偿其差额,该买卖合同才对李某发生效力。因此,因王某擅自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卖出,其仍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向李某给付价款。

第5题:

王某拾到李某丢失钱包,当李某向王某讨还时,王某拒不归还。二人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参考答案:B

第6题:

张某、王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李某的一幢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和王某。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 )。

A.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

C.按份之债

D.连带之债


正确答案:BD

第7题:

梁某和唐某凑钱向张某购买张某家传的古画,约定各付50%的价款,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哪种类型?( )

A.约定之债

B.特定之债

C.单一之债

D.按份之债


正确答案:ABD
「考点」债的分类
「解析」根据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又称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
合同之债是典型的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本题中的古画买卖之债依梁某、张某、唐某的自由意思而发生,是意定之债,不是法定之债。
A正确。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可以将债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本题中债的标的物是张某家传的古画,是特定物,因此本题中的债是特定之债,B正确。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本题中一方当事人为两人。
因此是多数人之债,C错误。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本题中梁某和唐某约定了债务份额,因此是按份之债,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项为ABD。

第8题:

张某委托在商店工作的同学王某购皮包一只,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朋友杨某。王某在上班时间购一皮包,得奖券若干。王某将皮包交给张某,张某又将皮包送给杨某。三日后商店开奖,王某所持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台冰箱。于是,王某到商店兑奖,商店以上班时间购物违反商店员工守则为由,宣布中奖无效。几日后,张某到商店讨要冰箱,称皮包是其委托王某购买,但遭到商店拒绝,理由是,王某买皮包时并没有说明代买。又几日后,杨某向商店提出,奖券是购包所得,冰箱应当归他。为此,引发诉讼。

本案中王某在商店的购包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可撤销行为

D.待生效行为


正确答案:A

第9题:

张某与王某约定,秋收时,王某卖与张某100吨大米或200吨麦,张某于交货当日付价款,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为:()。

A、单一之债

B、种类之债

C、选择之债

D、特定之债


参考答案:C

第10题:

76~80 张某委托在商店工作的同学王某购皮包一只,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朋友杨某。王某在上班时间购一皮包,得奖券若干。王某将皮包交给张某,张某又将皮包送给杨某。三日后商店开奖,王某所持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台冰箱。于是,王某到商店兑奖,商店以上班时间购物违反商店员工守则为由,宣布中奖无效。几日后,张某到商店讨要冰箱,称皮包是其委托王某购买,但遭到商店拒绝,理由是,王某买皮包时并没有说明代买。又几日后,杨某向商店提出,奖券是购包所得,冰箱应当归他。为此,引发诉讼。请根据题目回答76-80题:第 76 题 本案中王某在商店的购包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可撤销行为

D.待生效行为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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