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
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
第2题:
(三)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10月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100台空调,乙公司可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货到付款。双方按时履行了合同。后来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现该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引起纠纷,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乙公司的损失。对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甲公司对返还货款无异议,但认为不
A.按一审中的地位确定,乙公司是上诉人,甲公司是被上诉人
B.先提起上诉的为上诉人,后提起上诉的为被上诉人
C.乙公司和甲公司都是上诉人
D.乙公司和甲公司都是被上诉人
第3题:
甲建筑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约定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以甲公司所有的一栋大楼设定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付款期限届至后,甲公司无力还款,遂与乙公司协商行使抵押权。经协商,甲公司以其大楼全部抵债给乙公司。甲公司的水泥供应商丙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经查,甲公司大楼价值2000万元,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额为1000万元。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到期债权500万元。甲公司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负债累累。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与乙公司无权以协商方式行使抵押权
B.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抵押权行使达成的协议效力未定
C.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达成的抵债协议
D.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第4题: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和付款的先后顺序的,甲公司在乙公司没有交货之前有权拒绝其付款的要求
B.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甲公司在乙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付款的要求
C.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乙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乙公司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自行解除合同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加盖公章或签字,不久甲公司交货,乙公司收货后付款。一星期后,乙公司在使用中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根据合同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合同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合同无效,但已履行部分双方不再返还 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相互返还 D.合同已成立,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7题:
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
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
第8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交货后3天内乙公司付款。交货前夕,甲公司听说乙公司负债累累,怀疑乙不能按时支付货款,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不交货属于违约行为
B.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交货
C.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甲公司应按约定交货,除非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无付款能力
E.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先支付货款
第9题: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问是( )。
第10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因此,选择C选项。A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中,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不构成违约。B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B选项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D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并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D项说法中,“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