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

题目
问答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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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第 10 题 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

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

第2题:

李某(17周岁)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被检察院 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医药费3万元。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 1年,并赔偿王某医药费2万元。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对本案中的附带民事判决,王某可以独立提出上诉
B.本案中的民事判决部分,上诉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C.李某的父亲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D.李某可以以口头方式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第2款规 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所以,A、C、D三项均正确。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本题中,民事部分并没有另行审理,所以B错误。

第3题:

赵某因琐事故意伤害李某,李某向某县法院对赵某提起自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李某三万元,李某不服,认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过重,提出上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某县法院立案后,发现李某缺乏证据,某县法院应当说服李某撤回起诉

B.在一审程序中,李某要求撤回自诉,某县法院应当准许

C.在二审程序中,李某对刑事部分提出反诉,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D.李某对刑事部分不服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附带民事部分也不生效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 1 3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马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 1 3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医院为李某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确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1 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7月1 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 7月2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试分析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由此可以推定,辩护人是在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应将简易程序转为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3.一审法院的审理超出了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同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20日。本案从5月6日法院受理开始,经过一个半月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和20日审限,在7月1 1日审理期限届满,因此审判员在7月1 2日才作出无罪判决超出了审限。


4.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


5.马某的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的附带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即马某应在接到判决书的1 0日内提起上诉。马某的上诉已过法定期限。


6.二审人民法院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法理分析】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题目中,县医院是否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一事并不明确,因此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做法存疑。


2.我国刑事诉讼法既采取以法定刑划分的方式,又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便于司法机关操作,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但是,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依据《刑法》第1 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辩护人实际上是提出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是在作无罪辩护,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3.《刑事诉讼法》第1 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 1 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 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由此,本案在一个半月精神病鉴定结果上可以看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 5条的规定,审限应为20日。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 1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在7月1 2日宣判超过了审限。从《刑事诉讼法》第1 7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要短,比较符合审判实践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因为简易程序的特点以及这类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人民法院在20日以内完全能够审结。这对于及时化解公民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本条的规定十分简单,但却很容易出错。因为一般来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非终局判决,其作出判决后也并非立即生效,尚有一定的法定上诉、抗诉期限。但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对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在宣判之后应当立即释放。应注意的是,本法第248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与本条规定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虽然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宣告之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判决被告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不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对于在押的被告人无须等到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才予以释放。当然,立即释放被告人并不影响有关人员和检察机关上诉、抗诉的提起。本案中,被告人在7月1 2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 5日才得以释放,违反了此法条的规定。


5.《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 1条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2 1 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上诉期限至7月22日已届满,于7月24日提起上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考生应注意在上诉期限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同规定。若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马某于24日提起上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 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刑事诉讼的上诉期比民事诉讼的上诉期短5天。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同于民事诉讼。


6.《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本条规定的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审查的范围。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要作出全面处理,即通盘考虑上诉、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使上诉状或抗诉书已指出的和未指出的、涉及已上诉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错误判决、裁定都得到纠正。客观上,全面审查比部分审查更能发现一审裁判的错误,更能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利于保证二审裁判的正确性,从而完成二审监督、把关、纠错、救济的任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 1 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可见,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同样适用全案审查原则。这也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有关: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依托,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联系,只有实行全案审查才能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性。需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生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第5题:

张某故意杀死范某,某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若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可以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B.若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C.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又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某市检察院撤诉后,指令某县检察机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应当将指定管辖的情况层报某省人民检察院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一对一”“同级对同级”的原理,某县检察院只能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某县检察院可以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A错误。 在一审中,上下级法院不可以直接移送案件,需要以检察机关为中介,B错误。 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如果是其他理由,比如因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立法没有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C项中没有说明发回重审的原因,故不一定只能发回一次,C错误。 《高法解释》第2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注意,不是下级检察机关要层报上级检察机关,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

第6题: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8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李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李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10年5月10日李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1)李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2)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3)李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正确答案:
(1)李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2008年7月2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李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2)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因此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3)李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4)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和第35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李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第7题:

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呙法院提起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 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
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

第8题: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考试大收集整理


正确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
(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9题:

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吴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下列关于对吴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告知吴某另行起诉
B:判决宣告刘某无罪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调解不成的,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D:将案件交本院民庭审理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6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10题:

案情: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问题:
(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该法第289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对于公诉案件,虽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符合法律规定。
(2)本题考查鉴定程序的问题。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条中并未规定在何级别的医院进行,所以人民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3)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4)本题考查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1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曰始,中间经过1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法院在7月8日宣判未超过审限。
(5)本题考查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7月8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5曰才得以释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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