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1题: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2题: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3题:
第4题: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5题: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6题: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7题:
巡游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8题: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9题: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10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5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