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某个体户陈某经销冒牌酒。县

题目

2009年4月,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某个体户陈某经销冒牌酒。县工商办案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发现陈某仓库内有若干箱尚未开封的外包装标明是“五粮液”的酒,就当场加封县工商局的封条,要求当事人就地保存,不得擅自处理。经调查,该批酒属于冒牌酒。于是县工商局作出没收该批酒并处罚款19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陈某。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认为:没收的酒的价值超过2万元,却未告知其听证权。问:县工商局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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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县工商局的临时工作人员孔某,在一次执行职务中违法将苗某打伤。苗某应向( )提出赔偿请求。

A、县工商局

B、县工商局或孔某

C、孔某

D、县工商局和孔某


参考答案:A?

第2题:

某县工商局将没收的假药卖给当地某一医药经销商店。在医药经销商店出售此假药时,被县卫生局发现,经查实对县工商局和医药经销商店分别给予处罚。在这一行政处罚管理活动中,(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A.县工商局
B.医药经销商店
C.县卫生局
D.县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
在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管理活动中,没有县人民政府的参与,县人民政府不与本行政处罚管理活动发生直接关系,D项应该首先排除;在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管理活动中,县工商局、医药经销商店均为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3题:

某县工商局经济检查科接到群众举报,对某照相馆出售废胶卷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应以( )的名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A、县工商局经济检查科

B、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

D、县政府


参考答案:B

第4题:

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
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
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
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答案:B,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

第5题:

陈某起诉某县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诉讼中,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诉讼应当终结
B:诉讼中,某县劳动局与某县人事局合并为县人社局,该诉讼应当终结
C:诉讼中,陈某患传染病被某传染病防治医院强制隔离治疗,该诉讼应当中止
D:庭审中,陈某申请通知某证人出庭,该诉讼应当中止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诉法解释》第51条第1款第1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故A项“该诉讼应当终结”说法错误,应选。根据该款第2项,在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B项中,应由县人社局继续诉讼,在县人社局尚未继续诉讼前,诉讼中止,而非B项所称“该诉讼应当终结”,B项应选。根据该款第4项,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陈某患传染病被某传染病防治医院强制隔离治疗,构成“不可抗力”,故C项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据此,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准许,也可以决定准许并延期审理。故D项“该诉讼应当中止”错误。

第6题:

县工商局发现个体户陈某销售假冒名牌产品,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因陈某拒绝签名,随行电视台记者林某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该局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 收了该店所有的假冒名牌产品。陈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县工商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 录、县电视台拍摄的现场录像、林某的证词。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现场录像原则上应当提供原始载体 B.现场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和陈某的签名 C.林某的证词有林某的签字后,即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D.法院收到县工商局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正确答案:BC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2条第1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 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故A选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15 条,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据此,当事人的签名并非“必须”的,故B选项错误。 根据该规定第13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 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 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林某的证词除了有林某的签字外,还必须 符合该条规定的其他条件才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C选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第7题:

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郑某与个体户王某久有积怨,借执行公务之机,以王某销售伪劣商品为由扣押王某营业执照,将其商品查封,查封期间遇暴雨商品淋湿。王某向某县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滥用职权,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
B:工商局应当对王某的损失负责赔偿
C:工商局应当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解除对商品的查封,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商品损失不负责赔偿
D:郑某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工商局无关,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负责赔偿

答案:B
解析:
郑某是借执行公务之机,具有职务行为的外观,故郑某的扣押、查封行为应当认定为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些行为显然违法,并造成王某损害。故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除A、D项。本题应选B项,C项之所以不选,是因为C项表述“但对自然原因造成的商品损失不负责赔偿”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行政机关对查封物具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也有赔偿义务。

第8题:

原告田某系某市粮食加工厂(位于南城区)厂长,住西城区,从事米面加工。1999年,市工商局(位于甲市东城区)接群众举报其在加工冒牌“正大面粉”,于是工商局将其用于加工面粉的小麦全部没收,田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田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A.南城区人民法院

B.西城区人民法院

C.东城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包括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港澳特别行政区案件。(4)其他案件。本案既不是不动产诉讼,也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9题:

下列哪些情形受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A: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B: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不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C: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在一审期间县工商局决定对刘某颁发执照,但刘某仍不撤诉,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D: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违法,且实际履行还有实际意义,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作出履行判决。选项B,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合法,属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选项C,尽管县工商局原先的不作为违法,但因已经履行,故不能再作出履行判决,而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作出确认违法判决。选项D的情形,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受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10题:

2006年3月20日,某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陈某举报,称在某商场购买的某品牌电池涉嫌劣质产品,请求工商部门查处,同时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某县工商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证,该商场共购进同一批次的电池8000节,总货值金额6440元,已售出200节,违法所得40元。该批次电池经按GB/T7112-1998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商场的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定性?某县工商局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该商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应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某县工商局对该商场应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即未销出的不合格电池7800节;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即3220元以上1932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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