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就一种新微生物于2008年9月29日在韩国首次提出了发明专利

题目

金某就一种新微生物于2008年9月29日在韩国首次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S1。2009年6月29日,金某就该微生物的培育方法在韩国首次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S2。2009年10月4日,金某就该微生物及其培育方法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了PCT申请S3,该PCT申请未指定中国。2009年11月24日,金某委托某专利代理事务所就该微生物及其培育方法在中国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S4,并要求享有S1、S2和S3的优先权。S4申请中涉及的新微生物需要保藏。金某应当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下列哪些费用?()

  • A、优先权要求费
  • B、申请费
  • C、微生物保藏费
  • D、公布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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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提出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他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何时将微生物提交保藏( )

A.申请日后2个月内
B.在申请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
C.进入实施审查前

答案:B
解析:

第2题:

(2018年)张某于年 月首次就1 2012 1 业后一直在甲公司工作, 2017年张某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 )。

A.0
B.5天
C.10天
D.15天

答案:B
解析:

第3题:

某甲在中国第一次于1995年5月10日申请了某发明专利,那么某甲想在日本申请优先权,必须于()前就同一主题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

A.1996.5.10

B.1995.11.10

C.1996.11.10

D.1995.8.10


参考答案:A

第4题:

中国公民李某、张某与韩国人金某合著一本有关内科的医学者作,由中国某科技出版社用中文出版,合著了3人的姓名。后来,张某与李某该书责成英文,由中国某出版社转让给英国某出版社在英国出版。张某、李某在将书稿给中国国内出版社时,在书稿上未署韩国作者金某的姓名。出版社由于疏忽也未提出异议,就在英国出版发行。该书英文版在英国出版以后,没韩国作者金某的名字。金某遂来中国状告科技出版社侵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金某是否有著作权?


正确答案:韩国金某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并在作品的中文版署名,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1条的规定享有著作权。

第5题:

王教授于2010年3月1日在卫生部召开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公开并演示了一种新医疗器械。丁某独立开发出相同产品并在2010年6月5日出版的某期刊上详细介绍了该医疗器械的结构。丁某和王教授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和2010年7月1日就该医疗器械申请专利。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丁某独立完成发明并且在王教授之前提出了专利申请,因此应当由丁某获得专利权
  • B、王教授和丁某的上述专利申请都不具备新颖性
  • C、王教授在该学术会议上公开其发明后,任何人就该发明提出的任何专利申请都丧失了新颖性
  • D、王教授的专利申请享受6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其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

正确答案:B

第6题:

张某于年 月首次就1 2012 1 业后一直在甲公司工作, 2017年张某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 )。

A.0
B.5天
C.10天
D.15天

答案:B
解析:

第7题:

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关爱学生”条目下,首次提出了( )。
A.保护学生安全 B.保护教师安全
C.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D.热爱人民


答案:A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了解。
【名师详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关于“关爱学生”方面所规定的具体职业行为要求包括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以及维护学生权益。

第8题:

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法院起诉了金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B.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法

C.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

D.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综合了国际公法中的外国人就业、国际私法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等三个知识点进行考查。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 22 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3 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题中, 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属于非法就业的情况。 该法第 80 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法第 70 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综上,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A 项正确。 《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3 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题中,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属于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情况,故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即中国法,B、C 项错误。 另外,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时,当事人才能选择处理其争议的法律。因为本案并非一般合同,故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因此 B 项说法也无从谈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5 条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题中“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事实表明,该合同是在中国领域签订或者履行的,故合同签订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第9题:

下述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有()。

  • A、永动机
  • B、一种新型电脑芯片
  • C、一种游戏新玩法

正确答案:B

第10题:

某甲在中国第一次于1995年5月10日申请了某发明专利,那么某甲想在日本申请优先权,必须于()前就同一主题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

  • A、1996.5.10
  • B、1995.11.10
  • C、1996.11.10
  • D、1995.8.10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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