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李某食用了影星张某电视推销的食品后引起不适,检测认定食品存在

题目

客户李某食用了影星张某电视推销的食品后引起不适,检测认定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李某的损失由()承担。

  • A、生产企业
  • B、影星张某
  • C、李某购买食品的商店
  • D、以上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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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

A.赵某将其与乙公司洽谈业务时获得的信息告知了乙公司的竞争对手

B.张某退休后将原工作单位的食品配方在报纸的专栏上公布

C.李某是某旅行社的经理,后到另一家旅行社工作,同时带走了客户名单

D.王某将本公司的食品配方告知了自己的亲戚,后者利用此配方开设了一家食品厂


正确答案:ABCD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ABCD四项均应选。

第2题:

某市场上,张某、李某和王某分别占据着40%、30%和9%的市场份额,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都不足1%,那么,关于张某、李某和王某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有( )。

A.认定张某有市场支配地位

B.认定李某有市场支配地位

C.推定张某有市场支配地位

D.推定李某有市场支配地位

E.推定王某有市场支配地位


正确答案:CD
解析: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下列情形:一是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是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是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题中来看,张某、李某合计市场份额达到了三分之二,各自超过了十分之一,因此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王某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不能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3题:

案例:在销售人员李某的推销下,客户王某欲投保一份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但王某表示最近资金比较紧张,让李某先帮其垫交一下保费,等资金周转后,再把钱还给李某;李某为了尽快促成保单,便答应了客户的要求。客户王某也按期把保费还给了李某,但保单第二年到期缴费时,客户王某却以“首期保费为销售人员李某垫交”为由向公司投诉,要求公司给予全额退保。

请分析判断销售人员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如构成,请认定其违规行为类型,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列明违规认定的依据;如不构成违规,请简述原因。


答案:违规认定:该案中,销售人员李某代客户垫交保费,并已引起客户退保纠纷的行为,符合《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七款的规定,应认定其违规行为成立,构成垫交保费引发纠纷的违规行为。
处理意见:鉴于销售人员李某的行为已引起客户投诉,并造成退保纠纷,原则上应予以记7-9分,同时予以相应扣款,延缓晋升,并限制评先表优;对销售人员李某的直接主管予以相应扣款处理。

第4题:

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李某无力赔偿,张某则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受害人张某和食品店都没有过错,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A项、B项、D项均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所以,选择C项。

第5题:

李某殴打张某,不久张某死亡,张某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张某的财产。因此,引起张某遗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李某的殴打行为和张某的死亡。( )


正确答案:×
×【 李某的殴打行为。是非法的侵权行为,不是引起继承关系建立的民事法律事实。张某的死亡是引发继承关系产生的惟一法律事实。

第6题:

李某是佳艺食品有限公司的推销员,因违反公司规定收受回扣被佳艺食品有限公司解聘。佳艺公司要求李某交回其所持有的佳艺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但李某谎称这些材料已经遗失,佳艺公司也未核实。1个月后,李某持佳艺公司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佳艺食品公司的名义与太阳副食品商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假设签订合同时,太阳副食品商场已经知道李某被佳艺公司解聘,则关于此合同,正确的说法是( )

A.此合同无效

B.太阳副食品商场有权催告佳艺公司在1个月内对合同予以追认

C.佳艺公司在太阳副食品商场催告追认后1个月内未作任何表示,可视为已追认该合同

D.太阳副食品商场有权在佳艺公司追认前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问题。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题中,太阳副食品商场对于李某的无权代理的行为是知情的,主观上并非善意,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第48条的规定,太阳商场是相对人,有权催告佳艺公司予以追认,在1个月内佳艺公司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但太阳商场无权撤销合同。因此B正确,C、D错误。至于A项,因为无权代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非绝对无效,因此错误。

第7题:

区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李某、张某均有销售假冒白云边白酒的违法行为,于是共同对二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二人不服处罚,分别以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被告起诉,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两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张某是必要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必要共同被告

B、李某、张某是必要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普通共同被告

C 、李某、张某是普通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必要共同被告

D、李某、张某是普通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普通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C

第8题:

张某与李某是表兄弟,李某生活困顿,张某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为保证李某年老后的生活,张某私下为李某购买了人寿保险,此事李某不知。后来,张某与李某关系彻底破裂,张某欲将原先为李某购买的保险退掉。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A.张某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B.张某可以退保

C.张某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D.张某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


参考答案:D

第9题:

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

第10题:

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推销员吴某到贵公司推销新产品,请予接洽)到外县推销该厂新产品时,恰遇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3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1000元的定金,同时将蔗糖带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足剩余的款项。吴某回到食品厂后,向厂长说明了情况,但是厂长认为食品厂尚有大量的蔗糖存货,不能再购买新货;况且吴某只是食品厂临时雇用的推销员,不具有采购的职权,所购的蔗糖应该自己负责。吴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蔗糖。一个月后,贸易公司向食品厂催讨欠款,食品厂声明采购蔗糖纯属吴某的个人行为,与食品厂无关。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有食品厂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和食品厂是代理关系,吴某的行为应由食品厂负责,遂起诉到法院。
问:(1)此案涉及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因为吴某作为某食品厂的代理人,其代理事项为推销新产品,但是吴某却超越代理权限,购买了蔗糖,因此属于无权代理。
(2)首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某食品厂与吴某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由于吴某超越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其次,虽然吴某在与贸易公司交往过程中出示了工作证和身份证,但授权委托书上明确载明了吴某的职权为推销产品,而不是购买产品,因此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贸易公司关于吴某和食品厂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再次,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因其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此,吴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食品厂的追认才能有效,由于食品厂拒绝追认,故该无权代理行为无效,应当由吴某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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