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承包方(建筑公司)保质、保量、保工完成发包方(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报告,发包方为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有组织验收便直接使用了。使用中,学校发现教学楼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方修理。承包方则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不再承担责任。试述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
第1题: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属于委托合同。
A.某地铁公司与设计院订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B.某政府机关与建筑工程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工程咨询公司订立的监理合同
D.某宾馆与电器公司订立的客房维修空调合同
第2题: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某住宅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拒付工程款,为此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但在工程竣工之前已经取得了相应资质。甲乙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某市市政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立交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规定,此建设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于是,就该工程与光明工程监理公司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此监理合同的当事人为:
A.某市市政公司和光明工程监理公司
B.某建设公司和光明工程监理公司
C.某市市政公司、某建筑公司和光明工程监理公司
D.某市市政公司与某建筑公司
第7题:
第8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钢厂于某年5月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交货期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次年4月底,货款一次付清。某建筑公司依约给付了全部货款,但某钢厂因生产能力有限,且钢材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至次年4月底,仅向某建筑公司给付一半钢材。某建筑公司经多次催告,某钢厂仍未能依约履行。为不影响I程进度,某建筑公司提出终止与某钢厂签订的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加以补救。但某钢厂不同意,而且在生产形势好转的情况下,请求某建筑公司继续提货。但某建筑公司因其建设工程已完I,不再需要钢材,故请求某钢厂退回多付的货款。为此双方协商不成.某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本案当事人某钢厂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仅向某建筑公司给付一半钢材,某钢厂的行为则构成部分迟延履行。因某钢厂迟延履行部分债务的行为致使某建筑公司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其建设工程不能按期完工。
在此情况下,某建筑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只要某建筑公司通知了某钢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此.可以认为,某建筑公司与某钢厂的合同已经解除,某建筑公司自然没有义务接受给付,而且某钢厂多收的货款应返还给某建筑公司。如果某钢厂的违约行为给某建筑公司造成损害的.某建筑公司还可请求某钢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