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年初,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吴亮一次性稿酬;吴亮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4年3月,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陈德荣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陈德荣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陈德荣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 2004年10月,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2005年年初,吴亮向K出版社转交了陈德荣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都是“吴亮”。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吴亮支付了报酬。 2005年6月,陈德荣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陈德荣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陈德荣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陈德荣,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张某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考试未获准许的原因是()。
第1题: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乙报社连载涉案图书内容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2题:
南宋著名的豪放派词人有()
第3题:
A、岳飞
B、贺铸
C、吴文英
D、陈亮
第4题: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甲出版社究竟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多少?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第5题:
下列作家被称为"辛派词人"的是()。
第6题:
在词中寄寓平生经济之怀,以论为词的是()
第7题:
属于辛派词人的作家有()
第8题:
第9题:
K出版社委托H大学美术系甲讲师为某书设计封面,但双方没有订立合同。该封面设计作为一个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应该由()享有。
第10题:
D公司原总裁K曾向书法家G求赠一幅书法作品,G应其请求书赠,还题款“K先生正”,并盖了自己的名章和闲章。后D公司编写了一部介绍本公司发展情况的书稿,交由M出版社出版。书稿将付印时,D公司又经己退休的K同意而将G所赠书法作品送到M出版社,要求把它印在封面上并用做插页。M出版社同意照此办理。但是在制作过程中,M出版社认为作品上的题款和G的闲章不宜印到书上,征得D公司同意后便在排版文件中用图像加工技术将其去除。该书出版后,M出版社及时向G邮寄了样书和相应的报酬。G看过样书后,十分气愤,不但拒不接受M出版社付给的报酬,并且一纸诉状将K、D公司和M出版社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为什么说D公司侵犯了G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