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需将出院工伤保险患者的《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深圳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出院费用明细单和有效费用单据送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第1题:
工伤保险约定医疗单位是指经市社保机构确定的,为()提供医疗或康复服务的医疗单位。
第2题:
乙方自收到社保部门开出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住院结帐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要告知参保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
第3题:
第4题:
()费用的结算程序中约定医疗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伤者住院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住院结帐单》或《深圳市工伤保险康复医疗住院结帐单》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的社保机构审核。社保机构核准后,将按规定偿付给约定医疗单位。凡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不予偿付。
第5题:
采取伪造病历虚假住院、挂名住院等非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单方面解除协议,违规涉及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6题:
工伤保险患者住院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前将上月工伤保险患者住院结账单、月报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工伤保险部门核准并扣除违规数额后,通知财务部门于当月下旬将上月应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偿付给乙方。
第7题:
需核准的项目:由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深圳市工伤保险社保目录内进口药品申请单》或《深圳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记帐偿付,未补办核准的由乙方承担费用。
第8题:
第9题: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定点医院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规定;其他的管理规定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及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相同。
第10题:
工伤认定后,约定医疗单位收到《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住院结帐单》之后,需作特殊检查治疗或用目录内进口药品,先由()主诊专科医生填写《深圳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或《深圳市工伤保险目录内进口药品申请单》,经科主任签字,医务科或医保办审核盖章后,到所属的社保机构核准后(已被授予上述核准权限的约定医疗单位除外)方可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或用药(急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