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 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1题: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题:
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由()责令停业整顿。
第3题: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4题: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等制度。
第5题:
印刷企业未依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第6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7题: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8题: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9题: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10题: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