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指出:“商务部做出禁

题目

材料一: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指出:“商务部做出禁止收购的决定,既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也非保护主义。本案的裁决与中国的外资政策无关。中国政府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依据《反垄断法》做出的客观裁定,是对广大人民的利益负责,完全不同于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 材料二:汇源以尊重、关爱、培养、激励员工的实际行动,实现了“企业以员工为本”价值理念的普遍传播、认同和实施,并从而实现了“员工以企业为家”的理念认同和实施,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向心力的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汇源集团也正是因为倡导“以奉献为宗旨,以质量为生命,以人才为根本,以绩效为导向”的企业文化理念,才铸就了今天的辉煌。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文化生活的相关知识回答企业文化的发展有什么意义?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文化与经济相互交融。文化的发展可以使文化生产力在现代经济的总体格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正是由于汇源集团所倡导的企业文化理念,才铸就了今天的辉煌。
文化塑造人生。优秀文化丰富精神世界,增强精神力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集团“企业以员工为本”价值理念和“员工以企业为家”的理念认同,增加了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也丰富了员工的精神世界和增加了员工的精神力量,促进了员工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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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属于( )。

A.纵向并购

B.混合并购

C.敌意并购

D.横向并购


正确答案:D
解析:横向并购是指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处于同一行业。可口可乐与汇源果汁同属于饮料行业,因此属于横向并购。

第2题:

2009年3月18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做出的决定类型是()

A.允许收购

B.禁止收购

C.附条件收购

D.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B

第3题:

今年3月,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正式否决了可口可乐公司对汇源集团的并购案。商务部称,这一否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条款作出,旨在防止可口可乐公司对中国饮料市场可能造成的垄断。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对外开放条件下,一国经济安全需要

①法律保护 ②政策护航 ③企业自觉 ④外企退出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③


正确答案:A

第4题:

2008年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终以失败结束,两企业的合作性博弈未能实现,依然是竞争性博弈。


正确答案:正确

第5题:

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作出的禁止集中决定不服,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作出的禁止集中决定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即当事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第6题:

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以179.2亿港元收购我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可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因购买合同发生了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该买卖合同,我国法院可能适用美国的实体法审判,也可能适用冲突法和美国的民事诉讼法

B.如果合同是在甲国的可口可乐公司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可以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C.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乙国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D.为了收购汇源公司,可口可乐公司向中国丙银行订立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正确答案:D
39.【答案】D 【考点】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解析】 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但程序法只能适用法院地法,A错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该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故B、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是银行,所以D正确.

第7题:

要求:根据以下资料,回答 41~42 问题。

第 41 题 可口可乐公司事先向商务部申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可口可乐公司事先向商务部申报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8题: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正确的是:( )

A.商务部可以主动向出口经营者寻求价格承诺

B.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做出价格承诺后,商务部应该拒绝

C.商务部在作出初步裁定之后才得以寻求价格承诺

D.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又违反的,商务部可以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


正确答案:ACD
82.答案:A、C、D 考点: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规则讲解:价格承诺规则包括:(1)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2)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3)商务部可以接受价格承诺,也可不接受,如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4)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5)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第9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国家发改委以万达、万客、昌盛等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为由决定没收它们的违法所得共计1000万元
B:国家工商总局以通联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决定对其罚款400万元
C:商务部以达昌公司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兼并昌盛公司为由责令它们恢复到兼并前的状态
D:商务部以收购具有排除竞争效果为由决定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控股汇源公司

答案:D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第10题:

下列行为不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是()。 

  • A、国美电器与苏宁电器就电冰箱价格达成涨价协议
  • B、美国可口可乐集团并购汇源果汁
  • C、日本夏普公司并购日本索尼公司的液晶电视业务
  • D、京东商城低价在网上销售相关产品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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