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题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 A、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 B、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的行为
  • C、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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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A、以

B、不以


参考答案:B

第2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解释为:( )。

A.字面解释

B.限制解释

C.扩充解释

D.体系解释


正确答案:B
「考点」限制解释「解析」限制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对法律所作的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本题中被解释用语的含义显然外延上大于解释的意思,所以是限制解释。

第3题:

《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B.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C.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D.通奸


正确答案:C

第4题:

如何正确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参考答案: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法律所关注的。因此,即便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要证明配偶与他人婚外同居,需要的是配偶与他人共同饮食起居、形同夫妻方面的证据。


第5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第6题:

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认定这一事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他人共同居住者是有配偶的人;
(二)是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
(三)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那就构成重婚了。
(四)共同居住是持续、稳定的。偶尔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7题:

《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

A.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B.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C.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D.通奸


参考答案:C

第8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超过3个月以上。()

参考答案:错误


参考答案:×

第9题:

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当然,重婚的涵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第10题:

重婚是( ) 。

A.无配偶者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B.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C.丧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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