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 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第1题:
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抗税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偷税的犯罪事实没有被追究。对此,人民法院应( )
A、将抗税案与偷税案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
C、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D、直接就抗税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另有其他犯罪未经起诉,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犯罪事实轻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犯罪事实重大复杂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2题:
化妆品皮肤病最常见的病变类型是
A.化妆品痤疮
B.化妆品皮肤色素紊乱
C.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D.化妆品毛发损伤
E.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第3题:
在王某诉某区工商局违法查封货物一案中,该局法制科科长纪××出庭应诉。问本案中纪××的法律身份是( )。
A.原告
B.被告
C.诉讼代表人
D.诉讼代理人
第4题:
()不是护肤类化妆品的作用。
第5题:
原告张某与邻居李某共同外出经商,二人因利润分配发生争执。某日李某到原告家索要,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后原告将李某打伤。事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要求其承担李某医药费,原告拒付。据此,原告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劳动教养。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妻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4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试问:(1)原告妻子应以何种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1)原告妻子应以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因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亲自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原告妻子是原告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经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未作答复,应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相对方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以及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对方可以自由选择诉讼法院。由原告自己选择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是考虑便于原告起诉,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撤销的请求,并提出行政赔偿,属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不同性质的请求进行立案。但由于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与确认劳动教养决定的违法性有直接关系,即只要确定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第6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是()
A.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B.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C.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D.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7题:
第8题:
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抗税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偷税的犯罪事实没有被追究。对此,人民法院应( )。
A.将抗税案与偷税案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
C.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D.直接就抗税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9题:
第10题: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不正常使用化妆品而引起的皮肤病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