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

题目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请问: 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两间房。继承人是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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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关于12间房屋的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由乙妻、乙母继承乙的遗产,他们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作为乙的遗产共有12间房

C.作为乙的遗产共有6间房,作为乙妻的遗产共有6间房

D.因为乙母自乙婚后一直和甲同住,所以甲应当多分房


参考答案:C

第2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之间形成了婚姻法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A.甲20岁时,甲的生母与乙再婚

B.甲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母亲负担部分抚养费,后其母与乙再婚

C.甲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直接抚养,后其母与乙再婚,乙负担了甲的大部分抚养教育费

D.甲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后母亲与乙再婚,其母在甲10岁时去世,甲继续和乙生活


参考答案:C, D

第3题:

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甲主动表示将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予妻子乙,并重新办理了署有二人名字的房产证。后甲和乙感情破裂,欲离婚,该商品房应作为( )来分割。

A.甲婚前个人财产

B.乙婚后个人财产

C.甲和乙夫妻共同财产

D.产权不明财产


正确答案:C

第4题:

甲与乙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乙抚养,甲给付抚养费,每周探望一次。离婚后,甲的父母非常想念孙女,也想探望,遭乙拒绝。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仅甲有探望权
B.甲、甲的父母均有探望权
C.乙若拒绝甲探望女儿,则丧失抚养权
D.甲若不给付抚养费,乙可以剥夺甲的探望权

答案:A
解析: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仅未成年人的父母享有探望 权,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甲探望女儿时,乙有协助的义务,甲的探望权属于法定权利,乙无权擅自剥夺。所以C、D选项错误。

第5题:

甲有个人财产30万元,死后未立遗嘱,甲的妻子乙和甲的哥哥丙仍在世。甲还有一女儿,15年前与丁结婚后不久即去世,未留有子女,丁在其妻子死后对甲乙仍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问该遗产该如何继承?( )

A.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B.由乙丙继承,丁无权参与继承

C.由乙一人继承

D.由乙丁继承,丙无权参与继承


正确答案:D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和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甲的遗产。由于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甲的哥哥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D项正确。

第6题:

甲二人离婚后,孩子由甲直接抚养,乙探望孩子时,甲多次无故阻挠,乙可以()。

A.请求法院对甲罚款

B.请求变更直接抚养人

C.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D.请求法院发布民事令


参考答案:B, C

第7题:

甲与前夫乙离婚后,女儿丙判给甲抚养。1997年甲与丁再婚,丙由甲丁二人共同抚养,下列各种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甲乙离婚后,丙与乙的权利义务自然解除

B.甲与丁再婚后,丙与丁形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关系

C.甲与乙离婚后,丙与乙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解除

D.甲与丁再婚后,丙与丁形成继父母关系


参考答案:C, D

第8题:

下列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不正确、不合法的有( )

A.甲乙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甲享有,乙不再拥有这项权益

B.乙在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方面作出较多工作,甲向乙补偿现金1万元

C.甲乙离婚以后,儿子由甲抚养,乙不经甲的同意,不得随意看望儿子,也不得与儿子接触

D.甲乙离婚以后,儿子由乙抚养,甲必须每月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200元


正确答案:AC
《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0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所以本题中,B和D的做法是合法的,而A和C的做法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第9题:

烈土岳某,牺牲前为进城务工人员,妻子为镇中心小学教师,两人育有一子。岳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8年前离婚。父母离婚后,岳某和妹妹由父亲抚养,与奶奶共同生活。奶奶现已70岁,仍在照顾岳某妹妹的日常生活。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岳某的烈土褒扬金应发放给岳某的( )。

A.奶奶、父亲、母亲、妻子
B.奶奶、父亲、妻子、妹妹
C.父亲、母亲、妻子、妹妹
D.父亲、母亲、妻子、儿子

答案:D
解析: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10题:

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 8 岁儿子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婚后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心脏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有

A.甲
B.甲的儿子
C.丙的女儿
D.丁

答案:B,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知,丙的丈夫甲有继承权,丙的女儿有继承权,丙的姐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此不享有继承权。所以选项A.c正确,D选项错误。因为甲的儿子由乙抚养,与丙之间没有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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