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国际破产法律适用。

题目

论述国际破产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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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答案:C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2题:

国际仲裁法庭可以适用的法律有()。

  • A、当事国协议适用的
  • B、一般法律原则
  • C、国际条约
  • D、国际习惯

正确答案:A,B,C,D

第3题:

论述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参考答案:

A、仲裁的概念,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B、司法解决: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第4题:

论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


正确答案:1.国际法有关规范,国际社会为处理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或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的争端,特别是经济争端签订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分为a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b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c双边经贸条约的有关规范。
2.国内法有关规范,各国立法普遍主张对本国境内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管辖权,一些国家还通过涉外经济立法和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国际经济争议的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方式。

第5题:

论述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正确答案: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它不仅明确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而且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和代理的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均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在最后一章即公约第四章的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中,还规定了与适用公约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公共秩序保留上、内国法强行性规定的优先适用等。
它的主要特点有:(1)将公约的适用范围限制于国际性商行为代理;(2)在适用该公约时,如根据与案件有重大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强行性规范必须适用时,不得加以规避;(3)只有依公约规定应适用的外国法与自己国家的公共政策有明显抵触时,才得排除其适用;(4)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第6题:

论述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答案:
解析:
法律适用作为国家行为,是通过适用者的活动来进行的,它必然存在不合理的主观性因素,所以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克服它。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意义在于:
(1)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国家刑事审判活动设立公诉、辩护、质证、辩论、陪审、合议等程序是为了制约适用者裁决权,避免法律适用者滥用职权,达到适用的合法性。这些程序对于适用者既是分权——将适用权中的分析、推理和判断几个环节分给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员、当事人和证人,又是制约——对适用者权力的约束和抑制。
(2)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法律适用者所受的教育以及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无时无刻不与法律联系,并基于人的思维惰性,他们往往极容易对法律适用的根据发生疏忽心理,从而每每不假思索地进行法律适用,又由于法律适用的职权唯审判者享有,故而导致其刚愎自用、固执己见,对于辩护人、当事人、证人提出的适用法律的意见不加重视,以致不能及时纠正法律适用的错误。公诉、辩护、质证、辩论、陪审、合议等程序都是为了避免法律适用的错误,努力达到适用的准确而设立的。程序能够“加强理性思考”,通过这些程序为适用者开阔视野,打开思路,避免单一思维的局限性。
(3)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在程序中按照一定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法官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但是,程序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决定过程,因为程序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为态度的因素。所以一种合理、合法的适用程序对于当事人在适用完成后的行为态度起到信念上的暗示作用,他相信在这种程序下作出的适用结论对于他是公正的。

第7题:

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的()法律。


正确答案:东道国

第8题:

试述国际破产的法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制度。


参考答案:

1.国际破产的法院管辖权
国际破产管辖权对于国际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综观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确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方面,一般考虑以下几种连结因素:
①主营业所所在地。现代各国多以债务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作为确定国际破产管辖权的首要考虑因素。这主要是因为:
(1)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多发生于其主营业所;
(2)债务人的财产、帐册、文件等多在其主营业所保存;
(3)债务人业务活动往往对其主营业所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关系有重要影响。
②住所地。对于无营业所的债务人,各国一般依住所地原则来确定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然而,一些国家倾向于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国家的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在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下,瑞士予以承认。
③财产所在地。破产程序的进行,其最后目的在于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债权的满足,因此,债务人或破产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即成为次于营业地和住所地的重要连结因素。如上述瑞士国际私法规定,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宣告的申请,应由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破产案件各国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管辖(即法定管辖),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为了解决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的冲突,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具有在所有成员国内直接适用的效力)的通过,标志着欧盟国际破产法运动有了重大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2.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破产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破产程序、破产管理、破产财团、破产债权等的法律适用:
①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整个破产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在国际私法中,程序问题一般依法院地法,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也依法院地法,即破产宣告国法。
②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破产管理主要包括对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申报债权的方式,债权人会议的权力、投票方式,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清查、变卖和分配等。破产管理中既有程序问题,又有实体问题。其法律适用,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亦即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
③国际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财团即在国际破产程序中,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人的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亦即法院地法。而对破产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定性或识别,则应依物之所在地法。至于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如取回权、别除权等,依物之所在地法;而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销权和否认权,一般依破产宣告国法。
④国际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依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且可以从破产财团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在国际破产案件中,关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种观点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第9题:

论述《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正确答案: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通过。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涉外继承实体要件的主要的国际条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在适用范围方面,除遗嘱方式、遗嘱能力、与夫妻财产有关的问题、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和财产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本公约。
(2)在法律适用方面,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参加了公约,该法院就要适用公约,即使公约指向的法律为非缔约国法律,本公约同样适用。
(3)在准据法选择方面,公约采用了继承法律适用的同一制,即将死者遗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准据法;而且,该公约有条件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可以明示方式指定有关国家的法律作为调整继承整体问题的准据法,但这种指定法律的行为只有在该当事人在指定法律时或死亡时具有该有关国家的国籍或在该国拥有惯常居所时方为有效。
(4)在准据法的调整内容方面,公约规定包括:确认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引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损失;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等。

第10题:

国际商事仲裁对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 A、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 B、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的法律适用
  • C、未选择法律时的法律适用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 D、未选择法律时的法律适用可以根据仲裁地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
  • E、未选择法律时的法律适用可以授权仲裁庭决定

正确答案:A,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