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
第1题:
试论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
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是建立在其社会行为的理想基础之上的。具体说来,韦伯是根据两条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的;一是形式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形式法和实质法;另一是理性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理性法和非理性法。把这两条标准结合起来,他构建了四种法律类型,即形式理性法、形式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
(1)形式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执法者以巫术、魔力等非理性的手段进行裁决。
(2)实质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按照宗教首领或者长者的意志执行的法律体系。
(3)实质合理性法律
它是指把成文规则和案件的特殊情况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的法律体系。
(4)形式合理性法律
它是现代西方特有的法律类型,也是法理型同志的统治的基础,只有这种形式合理性法律统治下的社会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
第2题:
试论先秦法家的“赏罚”理论。
法家非常重视赏罚,并提出了一些运用赏罚的原则。
(1)“信赏必罚”
法家主张,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要赏,该罚的一定要罚。认为这样做,才能取信于民。
(2)“厚赏重罚”
商鞅认为,只有“厚赏”和“刑重”,才能使民众相信君主和法今。
(3)“赏功刑罪”、“赏勇罚怯”、“赏富刑贫”
商鞅指出:“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他所讲的功、罪,是专指对待农战而言。他要求用厚赏鼓励人民积极从事农战,用重罚去惩治不努力从事农战的人。为了富国强兵,就必须“赏勇罚怯”、“赏富刑贫”。“民勇,则赏之以其所欲;民怯,则罚之以其所恶。故怯民使之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必王。”
(4)“赏誉同轨,非(诽)诛俱行”
这是指社会舆论要与赏罚相一致。法家主张,把人们的思想和社会舆论统一到法令上来,实行“壹赏”,“壹刑”,“壹教”。人们的认识应与法令相一致,“赏不当则民疑”,“有重罚者必有恶名”,这就叫做“赏誉同轨,非(诽)诛俱行”。
(5)少赏多罚,轻罪重罚
商鞅认为,重刑是禁奸止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他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禁奸止过也。
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这段文字集中反映了商鞅的重刑思想。他认为,重刑和实行连坐法,人民就不敢以身试法,自然也就用不着刑罚了。刑罚的作用在于禁奸、止过,要禁奸、止过,没有比用重刑再好的方法了。
韩非也坚持这种重刑论,认为刑轻人民容易犯法,不处罚等于鼓励他们犯罪;处罚了则等于为民众设下陷阱,所以说轻刑伤民。唯有重刑才能止奸,才能治理好国家。
第3题:
法律秩序(韦伯)
第4题:
简述韦伯组织理论关于组织类型及其权力基础的观点?
第5题:
下列哪些组织类型不属于韦伯官僚制理论认为的组织类型()
第6题:
试论法律论证理论。
法律论证理论是伴随现代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带来的伦理困境、学科分类研究的深入细化以及交叉学科研究的勃兴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法律论证理论作为一种法学理论,为法学提供了新的解释、理解法律实践的进路和方法;同时,伴随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化和相对系统化的方法论指导;法律论证理论一方面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另一方面,其又是在法学框架体系内产生的新的研究成果。
此外,法律论证理论本身还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法律论证的方法也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方法。目前,对法律论证的历史价值和地位盖棺定论尚为时过早。应当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式还是主流的推理方法,尤其在简单案件的推理中;而法律论证则多发生在对少数疑难棘手案件的处理中。法律论证理论并不是要颠覆和取代此前的法律推理模式,而是对此前理论的补漏和推进。当然,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式与法律论证理论要解决的问题并非泾渭分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利弊后兼而采之。总之,无论是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还是法律论证,其都旨在体现公平正义之精神,旨在实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
第7题:
下列哪些组织类型不属于韦伯官僚制理论认为的组织类型()
A. 完整的组织
B. 神秘化的组织
C. 传统的组织
D. 非合法化组织
第8题:
试论述拉兹的法律功能理论。
(1)拉兹认为,全面认识法的功能,首先应规则功能和社会功能。
(2)法律的规则功能来源于其规则性,指引人们的行为,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3)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指由诸多法律所确立和规制的法律制度,分别承担并完成着各自的社会作用。
(4)法律的社会功能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5)直接功能是由法律的遵守和适用所确保完成的功能;间接功能是指体现在人们行为的态度、情感、意见和风尚之中,它并非法律的适用本身,而是法律试图获得的结果。
第9题:
根据韦伯的理论,合法性的权威不包括()。
第10题:
试论述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