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的法律的几种主要学说与实践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题目

简述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的法律的几种主要学说与实践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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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参考答案:

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身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具体包括: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非重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第2题: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的法律是()。

A、我国法律

B、外国法律

C、婚姻缔结地法律

D、第三国法律


正确答案:C

第3题:

根据《民法通则》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的法律为()。

A、我国法律

B、外国法律

C、第三国法律

D、婚姻缔结地法律


答案:D

第4题: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正确答案: (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第5题:

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风姐和定居在首尔的韩国公民岛叔在一次旅游中相识并坠入爱河,双方在法国举行了盛大的婚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婚姻的程序要件应该适用中国法、韩国法和法国法
B.婚姻的实质要件适用法国法
C.婚姻的程序要件可以适用法国法
D.婚姻的实质要件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答案:C,D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2条的规定,结婚的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的均有效。大家注意,这是符合其一均为有效。科学的说是一种有导向(尽量使之有效)的选择。A项中最后的语言表达是“和”,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选项B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个条款一定要仔细看待,尤其是最后一个层次,只有在婚姻缔结地同时是一方的国籍国或经常居所地才能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题目中的法国显然不符合这个标准,所以B项错误。选项C正确。之前说过,程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的均有效。既然都在法国举行婚礼了,显然根据婚姻缔结地法,即法国法是没问题的。选项D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1条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结合题干中的案情是找不到所适用的法律的,但之前在最密切联系原则部分的题目中曾经讲过,根据分则结合案情无法确定所适用法律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6题: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把结婚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即结婚的必备要件,包括: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合意;
(2)当事人须到达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消极条件也称为结婚的禁止要件,包括:
(1)当事人之间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不得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当事人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7题:

关于结婚的描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B: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C:婚姻取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方式
D: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

答案:A
解析:
结婚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包括: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包括:①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②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第8题:

简述婚姻成立的要件。


参考答案:

可分三类:
(1)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2)结婚的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
(3)结婚的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第9题:

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

  • A、是结婚的实质要件
  • B、是结婚的必备要件
  • C、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 D、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正确答案:D

第10题:

简述国际私法中对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实践。


正确答案: 对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有以下不同实践:
(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对结婚形式要件,长期以来也一直适用“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即适用举行地法,迄今仍有许多国家采用这种做法,如英、美、法等国。
(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世界上有些特别强调结婚的宗教方式重要性的国家采用此做法。
(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婚姻举行地法。后一种做法,可避免因单纯只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单纯只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而可能出现的“跛脚婚姻”,因而已成为当今的一种重要趋势。